电视剧《安家》热播,之前看到老严在给儿子买房、签约时,儿媳妇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该不该加”这个话题一度引起热议。此前我们结合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也帮大家作出了相关分析。但是男主徐文昌的好心建议也没有拦住严叔夫妇,最终的房产名字写的是儿子和儿媳,而且是全款支付购房款。 点击阅读: 房产证该不该加儿媳妇名字? 文章观点:父母出资购房,如登记儿子和儿媳为产权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根据编剧的一贯套路,老严的故事肯定还有后半段。这不……
老严夫妇带着全部家当投奔儿子,开门却发现亲家母已经入主家中,儿媳妇对两人的到来不搭不理,儿子也只是撂下一句:“你们先回去吧”。老严夫妇只好提着大包小包离开,那一句回复儿子的“好”,真是让人悲哀又无奈。网友也是气不过,都觉了老严夫妇养了个“白眼狼”儿子。
那么,就有人问了赠与出去房子,不可以撤销吗? 答:我国的《合同法》确实有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像老严夫妇这样的情况,撤销赠与是比较困难。来看看什么条件下,行使撤销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任意撤销的行使条件 1、前提条件: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转移的解释: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 3、限制条件:(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就是说,这两类赠与合同签订后,虽然没有转移,也不能撤销。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受赠人只有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之一,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三、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又因为,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但是在赠与后已经履行加名或者过户手续的,想要撤销,不容易,必须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定事由。老严就是很深刻的例子,不过心疼归心疼,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看电视剧很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任芳芳律师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