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1年中4月1日,美国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附近海域上空侦查,中国海军航空兵派出2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军飞机发生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致一名中国飞行员牺牲。而美国军机则未经允许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
此案例中,涉及了领空主权和国际航空规则相关理论,领空主权表明,各国对自己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完全的权利指各国对自己的领空资源享有充分的完整的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排他的权利指除主权国家外,任何国家都不得对他国的领空进行侵害,在未得到主权国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不得飞越或飞入该国领空,更不得对该国的领空主张权利。
显而易见,在未取得我国过境通行权的情况下,美国侦察机于中国海南岛附近海域上空侦查,致使我国一名飞行员身亡,后又未经允许降于海南岛陵水机场,严重侵害了我国领空主权。个人认为,美国理应得到国际法律仲裁,并对中国造成的侵权行为负责。同时,中国应在军事方面加强建设,侦查方面增加次数,以便阻止美国的小心思,可以与当地出海渔民合作,并增加军队巡查次数,外交方面进行必要磋商,坚持维护我国领空主权不受外国侵犯。
案例二: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机型为ERJ-190,注册编号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的VD8387班次定期客运航班任务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30号跑道进近时距离跑道690米处坠毁,部分乘客在坠毁时被甩出机舱。事故属可控飞行撞地,事故原因为飞行员失职。
此案例涉及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制度,相关理论有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及法律责任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划分有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事故发生后,航空管理公司立马派出搜寻和救援,案例属于特大重大飞行事故,不仅造成了机身严重摧毁,还致多名公民失踪或身亡。
个人认为,根据《试航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该机长违反试航管理的行为,该公司必须对其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飞机坠毁导致身亡的人员。
案例三:
飞行人员辞职是否需要支付“带飞培训费”?
案例叙述了一位飞行员在学成后与下属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期合同,签订后飞行员一直担任副驾驶职务,直到2006年,飞行员提前一年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遭到拒绝,并被要求赔偿近千万元的违约赔偿请求,其中含作为副驾驶带飞培训费用。
该案例涉及到了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我个人认为,带飞培训费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它并不属于培训活动,培训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培训目的、培训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培训措施等,《训练规定》第二十八条列举了飞行员训练种类,并未提及到“带飞训练”的一种类,所以带飞是否存在,飞行的运营成本也必须支付,但这项支出并非培训支出的特定费用。航空公司计算的带飞时间均为航班飞行时间,飞行员不仅正常领取劳动报酬,同时还为公司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且该飞行员从未与航空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带飞培训协议,航空公司也从未否认飞行员作为航班飞行期间获取的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将载客飞行期间视为培训期间,更不能用其计算所谓的带飞培训费。
案例四:
昆明机场坠机案,这架客机11日上午8时许从昆明机场起飞,刚起飞就坠落一黑色物体,机场安全运输部的工作人员发现坠落物是一少年尸体,随即报昆明机场现场指挥中心,机场紧急关闭跑道。据昆明机场副总经理王进胜事后告诉记者,现场指挥中心立即将此情况通报给昆明空管中心等有关部门,但“后者并未要求返航”。飞机经过近1小时的飞行后降落在重庆江北机场。机场的搬运工搬运乘客行李时意外地在飞机起落架舱内,发现了一少年,立即送医院救治。
该案例涉及了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的知识理论,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安全是机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机场滑行道、跑道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过,停机坪为机场禁区,应在周围设置防护围障,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
个人认为,在飞机起飞之前应再次或多次全面检查是否有人遗留,以免在起飞是引发坠机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损失。在机场跑道设立各个站位的监察人员,以免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滑行道、跑道和停机坪,还应配置机场临时救护诊所,以免出现临时突发事件,治疗延误使其造成悲剧。
案例五:
国航拒载智障儿童事件。2008年6月14日,内地女演员王姬的智障儿子与孩子的外婆搭乘国航飞机从美国洛杉矶飞回北京时,被机组人员赶下了飞机。因机长觉得孩子是“不安全因素”,而“拒载”。13日,国航的一位机长则在博客中透露,“当时航班上的徐机长并没有看到王姬的儿子,是有乘务员进来报告说,有个精神不正常的孩子非要进驾驶舱,正在客舱里"闹"。而徐机长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才不让他乘坐本次航班的。”这位机长认为当值的徐机长当时的决定是有公司规章可循的,即航空公司的《运行手册》。
此案例涉及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理论中的机长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机组的一切活动,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中,航空器执行起飞任务前,机场应对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如发现不利于飞行安全的因素,如航空器故障,机场、气象等条件不符有关规定,不利于飞行安全,机长有拒绝起飞的权利。
但“智障”孩子并非是决定性安全因素,而是可控安全因素,不足以让飞机不利于安全飞行。应让机组服务人员将其安置到一个独立空间,看管好“智障”孩子,以免发生意外事件,而不是拒绝搭乘,且根据制度而言,驾驶舱本身也是禁止除机长以外的人进入的,所以机长的处理方式不妥善,应向该儿童及其家属提出致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航空公司良好形象。同时,为照顾特殊登机人员,可在机舱独立设置一个安全独立的看管仓,以便类似于“智障”孩子登机的不便,机场管理经理也应该将思想教育落实到位,避免出现歧视“智障”人员方面的不良观念对航空公司口碑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