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权力假借道德名义渐次撩开私生活的帷帐,公民的自由迟早有一天会丧失殆尽。
——罗翔《法治的细节》
公众是需要隐私的,私生活是发生在公众视野之外,单纯从行为来看,并不会妨碍到公众安全,不应该严格归于法律管理的范畴。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很多不道德的行为,但这些行为真的应该被法律规范监督吗?
提及“性犯罪”,人们最多想到的只是“伤风败俗”“有伤风化”等,在古代,女性被物化为男性的私有财产,各种刑法只是对男性财产的保护。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个体权益不断加强,传统性风俗的观念受到巨大挑战,也与法律之间产生一些冲突。全面来看,主要是因为公众法益一方面被自己放纵,另一方面却也侵害他人法益。所以,除非所有人愿意交出自己的法益管理权,那么法律就不能过于参与,假设人们的一切行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事,虽然有保护的作用,但人性是有限且狭隘的,而法律又为人所定,那么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所以,在性风俗方面,主要还是要靠个人道德自觉性来约束,法律会保护作为人的基本权益,但并不会妨碍人们对自己法益的支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