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索赔20万不过分!

近日,山东青岛的一项判决引起了人们的议论。即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能否对不法商家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宜认定为消费者。既然不被认定为消费者,消费法“假一赔十”的条款当然就不适用于该起案件。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职业打假的诉求。

          在全国范围内,这不是第一起职业打假人滑铁卢遭遇,从网上公开的案例看,似乎类似判决还不少。判决认定的理由与理由也是认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就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从另外的角度说,如果只是简单粗暴地驳回知假买假者的诉求,市场制假售假的歪风邪气不仅得不到抑制,反而无形中给了其壮胆,纵容其制假售假的勇气。这与消费法的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

          消费法立法目的,保护的是什么,打击的是什么?如果人人都打假,这消费市场上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许会渐渐正规化。消费法打击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打击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制假售假者有更多,更高的要求都是不为过的。所以国外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大抵都是罚款,判刑,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市场上制假、售假行为往往难于灭绝,其实跟惩罚力度惩罚措施有很大关系。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百姓有打老鼠的权利,老鼠自然不敢大行其道。同样的道理,如果真的想灭绝制假售假行为,不妨试试人人都可以打假了,哪怕职业打假人也行。

        孟子说:徒法不足于自行。即法律制定之后得有人来执行。消费法表面上是为保护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但其核心应该是杜绝制假售假的行为。当市场上没人制假售假,或许我们消费者也无需人来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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