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误工证明未获支持,伤者部分诉求得偿

"2022年2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赵XX与被告胡XX、华安XX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间回溯到2021年10月11日6时56分,胡XX驾驶津AW××xx号车,行驶至洋XX8公里200米时,因躲闪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吴XX驾驶的冀J0××xx号车相撞,后又与行人赵XX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吴XX、赵XX受伤。


赵XX委托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尤X和李娟娟(李XX)律师代理此案。庭审中,赵XX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6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3500元、护理费13590元、交通费1000元等。为证明自己的诉求,赵XX提交了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检查报告、医疗费发票,护理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被告胡XX对事故事实、经过及责任比例无异议,商业三者险是在中XX公司投保。而被告华安XX公司虽对事故事实等无异议,但认为营养费无医嘱,不认可;护理费无医嘱无鉴定,不认可;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交通费不认可;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她发挥专业能力,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像她此前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时一样,能精准把握双方的利益诉求和关键争议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XX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就诊,伤情为右髋关节损伤、左下肢闭合损伤,产生医疗费1140元。关于误工费,赵XX虽提交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甜水井村村委会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其在村委会抗击疫情卡口工作,工资150元/日,但由于其年龄已超出60周岁,且抗击疫情卡口工作非固定工作,不能证实其具有固定收入,法院未予支持。对于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支持7天×50元/天=350元;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年龄较大的情况,酌情支持7天×151元/天=1057元;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情况,支持5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1140元、营养费350元、护理费1057元、交通费50元,共计2597元,同时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胡XX负担。


这起案件中,李娟娟律师凭借其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权益。尽管部分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在已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正契合了她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