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感 || 补偿

2026年1月7日  星期三  晴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全国都在进行中,我们这边也有不少小区加装了电梯,王阳所在小区加装电梯时出现了这样的事故,他看到电梯井里施工的丁某晕倒了,以为丁某中暑了,就勇敢地下去电梯井里救丁某。结果王阳也晕倒了,被紧急送医后,最后是丁某脱险,王阳却没救过来。

王阳老伴哭着说,要是没有这事儿,他们还准备去新疆旅游的,这下生活全被打乱了,王阳家属认为是电梯井基坑正在刷的涂料有问题导致王阳晕倒的,医院救治时也说是中毒si亡,王阳家属事后要求电梯公司和施工方赔偿,起诉了他们。

到一审时,发现医院的诊断书上并没有写明“中毒”二字,家属方又拒绝shi检,对当时的涂料进行检测,说里面的一氧化碳等会在空气中挥发,这样就找不到王阳中毒的证据,最后也就没法有效地追责。法·院最后pan电梯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丁某承担20%赔偿责任,基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判下来后,双方都不服,这事儿就又上到二审。


二审法官们还是很负责,认为救助者自己承担责任不太合理,不能让王阳流血又流泪,因为当初没有shi检,si因成谜,那到底谁对王阳的si负责呢?

最后法官们换了个思路,想到这个案例适用于见义勇为的救助补偿,分析王阳的见义勇为案例有四个主体:即救助者、被救助者、电梯公司和基建公司。那谁是受益主体呢?

法官们进行了抽丝剥茧,并且主审法官敏锐地捕捉到被救者丁某没有说实话,当时电梯井里只有王阳和丁某,他知道真相,就对丁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丁某才说了实话。

原来,当初加装电梯时,是电梯公司和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但加装电梯还需要基坑等土建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备案施工。电梯公司就找到了退休的建筑公司员工丁某,把电梯的基坑等承包给了丁某。但丁某自己没有土建资质,就找了一家基建公司,借用对方土建资质,给点钱对方。也就是说,这个加装电梯项目存在违规转包等问题,而且电梯公司、丁某和基建公司都是受益主体。他们三方作为受益人都存在对见义勇为的王阳的适度补偿义务。


最终,二审法官按照“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适度补偿原则”,判丁某承担20%补偿合计19.5W余,电梯公司承担20%补偿合计19.5W余,基建公司承担15%补偿合计14.6W余,这三方最后都是被“见义勇为”事迹感召“主动”作出的补偿。

这个案例中,一审的点在“赔偿”,二审的点在“补偿”(救济)。一审重在追责赔偿,但因为死因成谜,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二审重在见义勇为的适度补偿义务(救济),立足的点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最后的结果大不一样。这让我想到了前文提到的思维的广阔性,看来不同法官的思维还真不一样。

案例还有暖心的是,当地政··府也给王阳家送去了“见义勇为”证书和慰问金,特别感谢二审法官,他们的判决倡导了见义勇为的精神,倡导了互帮互助、知恩图报的社会氛围,我们真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个社会需要更多见义勇为的英雄!

随拍红果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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