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后期墨家
关于辩的讨论
墨家提出了辩的7种方法,其中“效”和“推”类似于现代逻辑学中的演绎法和归纳法。
墨家的“故”,可进一步分为大故和小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就是逻辑学中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关于兼爱的澄清和辩护
墨子提出“义,利也”。后期墨家对“利”的本质做出了解答,进而为各种道德下定义。
“忠,以为利而强君;孝,利亲;功,利民”
关于兼爱的进一步解释:爱一些人,不代表爱人;但害一个人,就是不爱人。
反驳其他家对兼爱的质疑:
1、无穷害兼
2、杀盗,杀人也
对于其他家的驳斥
后期墨家精通逻辑,对其他各家进行了批判。
1、庄子认为辩论是没有意义的,都是片面的,没有胜者。墨家认为庄子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辩,如果庄子是对的,那么就刚好证明他的说法是错误的。
2、老子认为“学无益”,“绝学无忧”。墨家认为学和教是相互关联的,绝学就要绝教,如果以“学无益”为教,那么本身就证明学是有用的。
3、惠施认为万物毕同,天地一体。墨家指出是惠施混淆了“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