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继承编关于遗嘱的部分明确规定了几种遗嘱形式及必备要件,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如果想要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没有争议,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下面,笔者参照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为大家梳理一下几种遗嘱形式及注意事项。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这里的全部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全部字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都必须是遗嘱人亲笔所写。即遗嘱的所有字迹均要求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上去,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如果遗嘱中有内容不是遗嘱人亲笔所书写,就是一份无效的自书遗嘱,不能发生按照自书遗嘱来继承遗产的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为何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名?因为遗嘱人亲笔签名,是遗嘱表现的遗嘱人的意志行为和人格痕迹,因而既具有认可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促使遗嘱发生效力的作用,也有防止伪造的作用。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必须是遗嘱人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而不能是遗嘱人的笔名、艺名。
2.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应该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盖人名章或者捺手印。
3.如果遗嘱内容不止一页,从遗嘱的形式上来说,既可以在每页上都签上遗嘱人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
(三)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而不仅仅是注明日期。即遗嘱人在遗嘱中应该写明的是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年、月、日均应齐全。即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遗嘱中注明时间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以便于查看遗嘱人当时的身体以及精神状况;二是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遗嘱订立先后顺序。《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自书遗嘱没有一个明确的日期,则无法确定数份遗嘱的先后顺序。
(四)关于自书遗嘱中的涂改、增删问题
对遗嘱进行涂改、增删,实际上是对遗嘱进行修改,是在改变遗嘱原来的内容,是重大的法律行为。如果要使遗嘱中涂改、增删部分有效,那么涂改、增删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涂改、增删的内容部分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亲笔书写。2.遗嘱人应该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