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 法律问答(股东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法律问答(股东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The legal remedy of a right of First Refusal transferred shares of shareholder


问:A公司的一股东和第三方就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协议,但在该股东向A公司的其他股东书面通知是否行使“同等条件下”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时,该股东和第三方共同同意以高于达成的股权转让条件进行通知,即该股东和第三方共同恶意串通将不实的股权转让条件告知A公司的其他股东,则其他股东如何获得法律的救济?


答: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给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对于因转让股东和第三方(受让方)共同恶意串通导致的

“同等条件”的不实通知,法律给予了两种救济途径:

1、转让股东和第三方(受让方)的共同恶意串通的“同等条件下”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股东可以诉讼主张转让股东和第三方(受让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若其他股东提出赔偿主张和请求的,转让股东和第三方(受让方)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上述两种救济途径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行使,两者在时效上是不同的:

A、按照公司法律规定,若其他股东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知悉真正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转让股东提出主张行使,或最长期限自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主张(若不知悉真正的“同等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通知适用不同的期限规定);

B、但若其他股东只是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自知悉“同等条件”之日起3年内提出赔偿主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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