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事论事,古人云路见不平当拔刀相助,虽然如今世事变化万千,犹不能变初心!刚看到一则新闻,说之前上海的一名女子在火车站抢2岁女童的犯罪行为,判了一年半的刑;有一说一,轻了!
我们说,在判定一个人的行为不能用对错来说,而是用善恶来评定;善恶自然是有大小,判定的标准也是有轻重,大善大恶、小善小恶。今日就说作恶这一个行为!
恶,不管大小,都是不能做的,最好连恶这种思想都不能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古人说得很有道理了。就比如评定上述的那名抢女童的犯罪行为,应当是这样说:
分先后,这名女子不管其之前是否有抢小孩或者拐卖儿童的过往,此刻,是已经作出了抢小孩的行为了的,也就是说,作恶的行为已经发生,至于中间因为小孩的监护人在旁边而被制止,导致作恶没有成功,但是依然不能进行轻判。作恶和作恶未遂,几乎等于同一件事,它是在作恶的思想上更进一步了,发生在了行为之上了;举个例子,某某人嘴上说要去骂人,要去教训某个人,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在行为之上,这就是区别。有人或者说她事后坦白了,不是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嘛!这就跟下面要评判的罪恶的大小了。因此,不能姑息已经作了恶的行为,即便是她作恶未遂后自坦白,但是要认清楚,她是先做的恶,然后才去坦的白。
审大小,罪恶是有大小之分的,试想,如果她作恶成功,这罪恶是不小的,在大庭广众之下强抢儿童、进而发生拐卖儿童,甚至还有杀害儿童的可能,这对于受害的一方所产生的后果是很悲惨的,所以强抢儿童这个行为是大恶。不能靠单独评判她是否成不成功,坦不坦白来确定,而是靠这个恶所产生的的果来判定。
知行合一,既然通过先后顺序,判定了恶的大小,那么就用刑罚来促使其改正了,知道了犯罪行为的轻重是不够的,还要看她的行为是否真正的从善了,不再为恶;就是需要其思想和所作所为都需要变成善才行,这是知行合一的判定。
定善恶,从一个人的犯事,到被惩罚,到改正,这个过程可以判定善恶了,只要是罪不至死,那么还有做人的机会,还有为善的机会。从牢里出来,如果能从行为上(思想上就不强求了)坚持永远的善,那么真的是个大善人了;如果还会时不时地作恶,那么这个人在第三步的知行合一都没有达到,可以定义为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