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渝女士和李国庆先生的矛盾再次升级,本文不过度探讨曾经的恩爱夫妻店到夫妻反目的八卦,主要结合李国庆先生张贴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分析有关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三个问题?
1、李国庆先生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股份得45.855%表决权,合理吗?
2、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作出即有效吗?
3、《公司法》关于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公司章程修订的表决、决议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先生于在公司张贴了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李国庆先生作为当当公司创始人及控股股东(享有53.87%股份的支持),已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与总经理。自2020年4月24日起,俞渝女士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数据来源于网站天眼查,2020年4月27日)
一、李国庆先生的股份是多少?表决权是多少?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合理吗?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李国庆先生持股27.51%,俞渝女士持股64.2%。李国庆先生认为他与俞渝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支持李国庆先生。因此,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
但本文认为,李国庆先生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分的依据的不足,声称享有45.855%的表决权亦无法律依据。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夫妻二人在公司持股,应当根据工商登记确定的股份数,确认其两人的各自股权份额;其次,股权兼具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其中表决权就是人身权属性的权利,李国庆先生不能享有俞渝女士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直接声称李国庆先生表决权为45.855%缺乏法律支撑。
二、李国庆先生召开临时股东会产生决议的效力问题?
李国庆先生最终能否“夺权”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因为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股东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那么,李国庆先生召开临时股东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的表决权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要求呢?
因为没有看到公司章程,本文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讨论一下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
1、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吗?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李国庆先生这样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确有权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但临时股东会应该由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召集、监事会召集,只有前三者不能履行召集或者不召集的情况下,才轮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如果李国庆先生要求俞渝女士召集,俞渝女士在合理期间内未予以回应,监事会也不愿召集,李国庆先生才能召集会议,否则召集程序不合法,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2、股东会程序合法吗?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些都是《公司法》对股东会召开的基本要求。
从新闻中信息反映出,李国庆先生所谓的临时股东会只是与一两个离开当当的员工召开了,公司员工和股东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参加会议。那么,股东会召开不符合章程规定或者《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3、李国庆先生召集的临时股东会能修改《公司章程》吗?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约定比三分之二以上更高的比例,也是可以的。
从前文的工商登记可以看出,李国庆先生决议的表决权是不足2/3,这样的决议也是无效的,股东也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由此可见,根据本文对网络流传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内容进行分析,李国庆先生的股东会决议效力是存疑,网上资料也有透露李国庆先生召开股东会、抢夺公章只是这场控制权争夺战的第一步,但是股东打架势必影响企业发展,尤其是对企业声誉会产生不良影响,小编还是希望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有和解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