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国人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然而观念与现实的差距总是很大。社会生活中不孝儿女可以说俯拾皆是。如果不幸遇到这种都不尽孝的儿女,并且儿女们还住在不同地区,作为年老体衰的父母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才能起到同时将他们告上法庭的效果呢?本文来依法进行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原告住所地、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方便原告诉讼的角度考虑,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特别提醒:
起诉追索赡养费,应提供如下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