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即组织或者提供资金、素材以及参考意见都不属于创作行为,可见甲、乙、戊都不是作者,所以A、B、C三项错误。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可知,本题中作为合作作品的作者丙、丁,应该协商一致行使发表权,但是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阻止他方单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丁有权不经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因此D项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