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曾提出了“普遍道德法则”:就是你做一个行为,你想象一下,如果所有人都这么做,世界会怎么样?假设会是一个不好的结果,那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反之,就是道德的。
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人性公式”、“自律公式”其实都可以概括成一条:道德就是按照可以普遍化的准则行动。包括康德有个很有名的思想实验:如果有个坏人问你有没有看到谁,你该不该撒谎说没有看见。康德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你都不能撒谎。你可以回避这个问题,但是不可以撒谎。
所以,康德理论的前提是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而我觉得这是把复杂过于简单化了。
每个人是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生长环境和处于不同的文化风俗中,还会碰到各种不同的状况。
所以,对所有不同的个体,要求同一的行为标准,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事实上,统一的道德标准最多存在于局部的社会群体内。康德没有看到个体和环境的差异性。我觉得首先把人看成一个复杂的个体,理解他在复杂的环境中的复杂行为,才是“善”的第一步。
很多法学专家,哲学家都是反对道德的相对主义的。比如,罗翔。因为他是搞法律的,所以,我能理解,如果法律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那么他们追求的东西就没有意义了,他们是追求绝对的善和恶,这才使所有的法律有了评判的基础和意义。但是,道德是否也是如此呢?
有人说总觉得有什么事,在普世价值中,不管什么情况,就应该是这样的。比如小王在网上买了一台笔记本,选择了货到付款,第二天快递送来了电脑,小王开箱检查之后确认电脑没有问题。
小王如果拒不付钱的话,是不是就做了一件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呢?我相信大家的答案是肯定的。
再比如,小张是一个消防员,如果在执行救火任务的时候,他选择了临阵脱逃,大家也会觉得他做了一件道德上错误的事情。
其实这些场景都是涉及权利义务的,都是涉及许诺的场景,当我点击发送键,就已经是同意了交易条款,我的职业也要求了我要承担的责任。
道德中很多问题并不涉及权利义务,只是价值观的问题。我们不能用局部性质去说明整体的性质。就犹如法律是强制的,但是那个小圈,而道德是那个更大的圈。
你不能用局部的性质去推断整个范围的性质。道德是包含法律的,在它们的重叠区,我们能找到一些相对客观的标准,比如前面的权利义务的例子。
在不重叠的地方,往往只涉及价值观的不同。你要把所有的价值观统一起来是不现实的。因此,根据局部的共同性说整个范围都具有普世性,这是逻辑错误。
所以,法律是下限,但是作为上限的道德,不存在大范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道德应该具有更多的包容性,拥有了包容性的道德,本身才是道德的。
我们之所以需要道德,不是为了让自己站上一个制高点去谴责对方,而是要去看到背后的原因,去解决问题。光谴责和惩罚不解决问题。学习逻辑也是。
生命的意义不是在于证明我是对的,去证明别人是错的,而是对世界作出积极的影响,帮助别人成长才是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