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界定方式:存量法与流量法

      当人们发现金矿时,对金子有两种界定的方法,一是谁发现了金矿,整个金矿就归谁;第二是谁挖到金子,金子就归谁。这两种对金矿的产权界定,哪一种好?

      这个问题事实上是权利的界定方式,之前讲过,权利不是原本就存在于我们的社会里,而是在错误中不断演化过来的。人与人之间争夺稀缺资源,产生了对产权安排的需求;人与人之间的集聚,合作,再一次加强了对产权划分的需求。

       对金的产权界定,让我想起了几年前,在我的家乡青藏高原掀起的一阵“冬虫夏草”热。当时,“冬虫夏草”的价格一路飙升,甚至超过黄金。虽然,虫草的最佳采摘是在夏季(6月),但很多当地人在初春过后就争先恐后进山了,不仅引起了很多的民事纠纷,还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荒漠化。短短2~3年,市场上的虫草品质也大幅降低。

       青海是个资源匮乏的地方,经济落后,“虫草“生意,提高了当地贫困家庭的收入,作为青藏高原独有的“特产““,希望能进一步拓展的青藏高原的“农副产品”市场,因此政府又不能禁止采挖,如何规范化采挖,成了当时最迫切的问题。后来,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通过草场承包的方式,按区域一片片把这些地区承包给采挖人,他们只要交一部分环境保护费就可以采挖了。你看,这种按区域划分的方式是不是和金的产权界定很像呢?

     自此以后,采挖虫草,不再像当初那样,一批批的成群结队的争先恐后的涌入山里,纠纷减少了,环境也逐渐改善。采挖,植被保护,虫草质量,销售,一切开始变得井然有序。

      我们可以仔细想想这背后的原因。谁挖到虫草,虫草就归谁,是用流量的方式划分产权。按片区把山头承包给采挖人,是对存量做界定。按存量确定产权的好处是,产权确定,就相当于明确了这片区域草场的权利是归属某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侵犯。采挖人就不需要,像之前那样一拥而入,慌慌张张的跟别人赛跑,生怕自己空手而归。当明确这块区域目前属于他时,他就会有计划的考虑,今年的采挖量得控制在多少,那些太小的,是不过段时间再开挖,挖完以后是不还得把土回填好,以便这片土地来年还能再生长等等。

      此外,政府也积极协助采挖人探明虫草具体生长区域,强化属地管理,以避免过度开挖破坏,对采挖人做技能培训,由此一来,真正推进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产区经济、社会、生态协调稳定发展。

      金矿的界定和虫草权利的界定方式一样,谁发现了金矿,整个金矿就归谁,这是对存量的产权界定方法,这时候金矿的主人,就会合理的分配开采时间,有规划的对这片地区做计划了,金价高的时候开采,低的时候就停工。

      因此,这种“按存量”“按流量“划分权利的方式各有特点;但是,在这里,“按存量”的划分金矿,就可以使得金矿的主人可以合理的规划资源开发的节奏,即降低了社会的竞争成本,也降低了他自己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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