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声明一下我的一些琐碎的道德原则:
死了的人要为活着的人让步。
法庭上面前不要掺杂任何的道德层面的思想,那是英美法系的准绳,在当下的中国不适用,而在法律面前,法律是受制于情理的。
不要去羞辱任何一个人。
别动不动主张对一个禽兽实施死刑,你的灵魂承受不住这样的罪孽。
我今天为什么要提起这么一个2010年的案件,因为他在我心里埋了好久好久,我仍然觉得药家鑫不该被判处死刑,说白了,判重了!
我的基本原因有以下几点:
药家鑫属于父母送子自首,应当从轻判处。
药家鑫属于二级谋杀,因为一级谋杀通常才会给予无期与死刑。
论国情法理,我甚至认为中国不应该再有死刑!
而以下是我最想申诉的原因:我很少在法理上论情,其实我论的也是一种法理性经济学。
2011年6月7日,电视新闻上:“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宣判词:“该犯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受害人张妙的母亲坐在屋里席子上哭喊:“妈给你做好了饭,你怎么不回来吃呢......”
张妙的父亲坐在台阶上,想去劝张妙的母亲来着,可是一想算了,这种事不是劝就会好的。
药家鑫家里厕所是坏的,要用盆接水冲,地板是水磨地,药家鑫房间的桌子上放着他十三四岁的照片,还有一副眼镜,眼镜旁边放着一张滨崎步的专辑,父亲一直在给他放着那张专辑。
药家鑫的床上换上了蚊帐,他妈说:“夏天来了,我怕蚊子咬了他。他平时抱着的狗熊玩偶我都没舍得洗,怕把他的气味洗掉了。”
傍晚后,客厅暗了下来“人死如灯灭”。
我想说的是,药家鑫的死会给张妙家庭带来快乐吗?
不会。
会造成什么?会酿成一个家庭的破碎变成两个家庭的破碎。
在庭审药家鑫期间,药家曾经愿意出巨款求张妙家在法庭上留份情,意思就是别判我儿子死刑怎么都好说,钱要多少我们尽量给多少。但是张妙家死活不同意,最后药家鑫死了。
你猜一年后发生了什么。对,张妙家找到药家鑫家里说你们还要赔我们那笔钱。你想,药家鑫已经死了,那笔钱本来是救儿子命的,但是儿子不在了我凭什么给你。
你想一想,在张妙死了的前提下,如果张妙家接受了那笔钱,而药家鑫也可以不死,那么在双方家庭的福祉上是不是都有的提升。
你可能要骂大街了:“那公正何言,法律的尊严何在。”
这就是我要说的,死人要为活人让步,而法律中的经济学也是必不可少的思考角度,专业名称:司法成本。
在美国,一个罪犯到了法庭上,一般法官会先这么问他,说你认不认罪,你如果认罪我们会从轻处罚。不是法官仁慈,而是承担不起司法成本。一个普通的案件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陪审团成员,最起码几百万美元起的花费支出。
你说的公道,你所言的公理它一定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道德这回事,从来都是随着文化的变迁在变动的。
我平生最瞧不起一类人:用自己的道德观来评价约束他们。
最后给大家讲一个笑话吧。
药家鑫未被判处死刑之前,音乐人高晓松曾经在微博评论:“即便他活着出来,也会被当街撞死,没死干净也会被补几刀。人类全部的历史告诉我们:有法有天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生命都漠视的人会爱音乐吗?”一个月后,高晓松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他醉酒驾车,一人受伤,被判服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