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使职工个人账户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根据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等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二、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的建立,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无法保障,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就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