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市贯彻苏州市政府发布的2019年限购政策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昆住建(2019)21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有关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5日
为贯彻落实7月25日起执行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文件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流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
房地产开发起义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①属苏州是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有用三套以内(不含3套)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
②属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籍)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保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人已符合(苏府【2016】150号)购房资格的,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并已提交购房审核材料的商品住房,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D、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人已符合(苏府〔2016〕150号)购房资格的,购买我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有银行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原件,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核的,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确认购房人是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购房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
①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仍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②属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无住房的,填写《购房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查验:
A、购房人提供的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出现“补交”、“断交”情况的均属不符合购房条件;
C、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原件,且买方符合(苏府〔2016〕15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且将上述材料原件提交管理部门审查的,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D、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已支付房款凭证,但卖出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买进方不符合(苏府〔2016〕15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的,按(苏府〔2019〕61号)政策执行。
三、其他
其他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昆住建〔2016〕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总结:买房社保或个税需三年内连续缴纳两年,4种情况可按7月25日之前政策执行
1、一手房
2019年7月25日前满1年社保的购买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的一手商品住房
2019年7月25日前满1年社保,签订了认购协议,提供支付、转账凭证的,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提交管理部门审核的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2、二手房
外地人户口迁入苏州市范围内,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2019年7月25日前满1年社保,签订了认购协议,提供支付、转账凭证的,且在2019年9月30日前提交管理部门审核的按(苏府〔2016〕150号)政策执行
内容来源:昆山住建局,生活通整理分享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