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边界
一篇简单的读后感。
这书的副标题,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英文原版正标题是“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美国宪法很短,7条。修正案也少也简单,常见的是第一条言论自由和第二条持枪权。立宪过程就是艰难的谈判与妥协的过程,落在纸上的条文,是精英们的共同认识的“最大公约数”,为了国家建立,不得不接受的,必须遵从的底线。关于言论自由的条例如下: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欧美法系内普通法的特色是,法律条文简单,但法官的判例将赋予法律本身的意义(操作原理哪里有点像区块链哈哈),后人判案遵循先前判例,直到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先例不再适用,从而被新的判例推翻。所以美国律政剧经常会有律师这么打动法官:我们是在创造后世可以用来参照的东西,你要知道你的抉择的意义。
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呈现方式是,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最高法院有权判定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在这种背景下,言论自由理念在宪法内发展变化竟长达百年之久,其间历经坎坷,反复论证推敲。
在我们现在看来,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美国民众的基本权利。在言论自由被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美国民众和和美国媒体可以自由的批评评论政府和官员。这种对言论自由take it for granted的 的政治氛围在百年之间经历多个事件案件,在法学家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很多的碰撞,最终将短短一行字,内化成了美国的政治空气,变成了切实可执行的法律依据。
媒体诽谤公众人物要不要和谐掉?批评官员的言论要不要和谐掉?媒体揭露政府的权力滥用要不要和谐掉?政治性诉求的抗议活动要不要和谐掉?战争时期的反战言论要不要和谐掉?颠覆政权的共产主义理论要不要和谐掉?媒体泄露政府机密要不要和谐掉?文学和影视里面的淫秽内容要不要和谐掉?种族歧视的仇恨性言论要不要和谐掉?.......
作者回溯了几件事,印象比较深的:
1、在二十世纪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就任何有关“言论自由”的联邦法律进行司法审查。例如,最高法院就从未裁定过由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就禁止煽动性毁谤言论的立法《1798年外侨与煽动叛乱法》是否违宪,三位大法官所主持的煽动实验没有表明任何保留意见。 由副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和詹姆斯·麦迪逊所引导的主流意见则认为,《1798年外侨与煽动叛乱法》违法了第一修正案及宪法的其他规定。 后来亚当斯败选给杰弗逊的部份原因就是亚当斯并不受那些被起诉“煽动叛乱”人士的支持,而杰弗逊在当选后很快就废止了《1798年外侨与煽动叛乱法》并赦免了因此法案而入罪的人们。
2、“沙利文案”(1964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该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道中损伤其名誉,并要求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然而官司打到联邦法院后沙利文被裁定败诉)允许了新闻媒体出现失误,在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的天平之间,倾向了言论自由。
3、在爱国热情高涨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7年间谍法》规定任何“不服从命令、对国家不忠、叛变,或拒绝服役”的美国人将面临最高二十年监禁的惩罚。一时间,美国各地出现了数百起相关诉讼。 到了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下列上诉举行了听证会:“申克诉美国案”,美国社会党干部查理斯·申克由于散发抵制该法案的传单而被《1917年间谍法》定罪。 查理斯·申克以“《1917年间谍法》违法‘第一修正案’”为由提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大法官霍姆斯阁下在判决书中写道,“很多案件的问题在于,如果在一个‘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情况下,某人的言论会带来实质性的危害,那么国会有权制定法律以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在时代的经济背景和认知框架下,每个时代的普遍认识也充满了“历史局限性”,而这本书就是回溯了人们对自身局限性的认可,从一些判例出发,阐明美国人如何“在相互妥协中前进”,一路走到今天。霍姆斯大法官则写道“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美国法的优点(很难说)在于它是鲜活的,动态的,在check and balance中,不断发现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的冲突,平衡、妥协、再出发。当某些利益不能调和的时候,某些人不可避免蒙受损失,但大家都能够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直到下一次“司法挑战”机会的来临,或许这一次就能够改变旧的法律或判例。比如你很难想象在一个黑人当选过总统的国家,1857年它也曾公然写下“黑人不是美国公民”。
主张权威的当局不希望人们讨论政治,不希望人们表达诉求,不希望人们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不希望人们寻求独立思考,而被教育不去思考这些的大多数民众可能就只会以各种看似牢固的却经不起推敲的理由直接引用一些别人告诉他们的观念,或者停留在对当下已有进步的满足感中,以为一切都能够线性地发展下去,简单地笃信未来一切都会自然而然地越来越好。人们可能会忘记,那些被压制的言论,很可能包含着为社会所需的部分或者全部真理,即便一个荒谬的信仰也是有价值的,因为对其进行争论的过程本身即可检验和进一步证明相反观点的真实性。丢失掉这种可能性,才是最可怕的。
但是,我并非在为这个体制唱赞歌,在其实施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是如此之大 ,申克案子在霍姆斯主导下胜诉的一周后,最高法院再度支持了《1917年间谍法》,裁定批评美国卷入对外战争的记者败诉。当然会恐慌,因为法律本应具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 。引用一篇《美国法律的弹性》中的论述:我们轻而易举的可以举例出在企业财团巨大经济利益的影响下往往被破坏得荡然无存。公众对法律被随意践踏的强烈不满 ,也许是美国人民对政府普遍存在的信仰危机的核心原因之一。“我们有一整套好像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然而 ,我们另有一整套法律 ,专门依靠内部关系的指点帮助来确定其确切的含义。”
究竟什么样是更好的法律制度,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可以肯定的是:keep th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