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
一般来说,流行病、瘟疫等构成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具体能否作为免责事由,仍需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1.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仍应提供基础证明证明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2.“不可抗力”要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在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又以疫情爆发主张不可抗力履行不能的,法院不予支持。
3.只有当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两者间具备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责。
一、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仍应提供基础证明证明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教育公司对其主张的三种情形的出现,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二、“不可抗力”要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在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又以疫情爆发主张不可抗力履行不能的,法院不予支持
(2005)沈民(2)房终字第79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孙某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6月21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孙某,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年9月28日与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
三、只有当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两者间具备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
(2004)沪一中民三终字第8号: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至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虽对餐饮娱乐场所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不能成为拖欠货款的理由。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责
(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