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西方政治传统

文/小哥阿民

推荐编辑:缕缕芳香


推荐理由:《西方政治传统》是一种探讨自由主义的著作,作者沃特金斯从历史传统中追寻自由主义的根系,讲述了政治与法律层面的自由主义。本文内容有些许高深,读者通过细细品读,增长了不少知识。

《西方政治传统》是一本写于二战时的书,作者是美国政治学教授沃特金斯,书中系统的阐述了什么是西方的自由传统以及这个传统是如何发展到今天。

作者所探讨的自由并非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而是追朔到古希腊和罗马的古典时期的政治。他论述了自由主义之所以经历史风浪而不倒,它是在与各种不同制度的竞争中渐进式的发展起来的。在沃特金斯的论述中,古代社会虽然还谈不上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却为自由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制基础。就像古雅典的民主虽然将奴隶和外邦人等排斥在外,但它所确立的民主在后世的发展中会被延伸和扩展。

自由,首先要有法治做保障,没有法治确保下的自由,将没有自由。

从历史上看,自由的源头早在古雅典和罗马时代就被确立,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到现代社会。不同的制度对自由主义有不同的理解,在有些社会的传统文化中它甚至是负面的,即便是在西方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是受到过左和右的等各种思想理论的挤压。

作者认为,自由主义早在古典时代就产生,后来通过启蒙运动的拓展和基督教世俗化的改革,再通过英国的光荣革命及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洗礼之后,从而进入现代早期的宪政民主的漫长时期。

从古希腊和罗马时代起,自由是在法律之下这个概念一直是西方政治的特色,在许多高度文明的东方的传统社会中,精英们却试图以伦理而非法律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他们希望通过道德说教创造出高道德而具有国家责任的人。这种模式与西方用法律来构建制度的习惯完全不同。西方强调政治的核心是法理,而不是伦理,这就是东西方在传统文化中的最大差别。

在西方的中古时代,法治的概念主要是从基督教的制度中获得认可和遵守。守法,乃是必须遵守的上帝旨意,它由一个世间的教会强制执行,他们声称他们有权要求世俗的统治者按上帝的准则行使有限的职能。后来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兴起,教会的力量逐渐被世俗的王权所取代。

但西方的传统依旧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在与王权争斗的过程中,西方世界在世俗的基础上又重新恢复了古老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的出现融合了宗教的信仰并结合了无信仰的人们,成为使人们都支持普遍的法则,就如上帝的律法,成为新出现的限制专制权利的工具。随着议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西方逐渐产生了有组织的公民社会。

世界上多数的古文明,都是建立在强大的官僚体系上,统治者为了获得大量的物资资源,需要建立起庞大的军队进行武力扩张,从而建立强大的帝国。帝国的征服者使地方社群臣服在独一的威权之下,从而收刮民间财富以支持特权的统治阶层。这样的文明也能创造出精致的文化和强大的经济,然而文明的进展却是以牺牲社群的利益为代价。

古希腊和罗马人则不同,它们的文明却是建立在社群而非官僚的基础上。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城邦”才是政治组织形态。“城邦”与华夏文明早期的“邦国”不同,在中华帝国形成前的早朝,诸侯各国虽然独立存在,却有天下共主的中心存在,即政治上以宗主国为中心,经济上需要向宗主国朝贡,军事上需要出兵共同护卫宗主国。

希腊则不同,由于地中海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希腊各城邦被分立成众多各自独立的小邦国,虽然也有强大如斯巴达非人的军事体制,城邦文化也有对奴隶和子民的压榨,然而与亚洲帝国所控制的广大地区与人口相比较,由于社群要小得多,它们的管理也要容易的多,它们无需复杂的行政程序就能管理,而小的社群的财富也不容易构成金字塔,却足以为公民提供相对的自由和发展出高成就的文化成果,古希腊政治和文化的发达,就是在不统一的小城邦中构建出来的产物。

小的城邦无须亚洲帝国那样庞大的行政组织,它们无须考虑大规模的军事与官僚组织问题。小社群的行政需求比较单纯,可以用比较简单的方式来解决。例如,雅典公共事务的组织形式,使每个公民都能胜任重要的事务,不必依赖于专业的公务员团队。由于城邦是公民组成的社群,因此其第一要务便是维持有效的“社群精神。”只要公民能够维持内部的团结,城邦就将稳固。假如公民因私利或发生阶级冲突,城邦将危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法律。古代西方人和其它原始民族一样,最先都是以小规模的部落形式群居在一起,拥有权威的人通常都是部落长老,他是维系社群成员团结的力量,也是一切合法权利的源头。世界上大多数地区,原始的法治总是随着文明的发展而衰亡,幅员辽阔的帝国要建立起有效的统治,必要有有效的军队和复杂的文职官僚队伍来取代法律来作为团结的工具。

城邦则不同,由于人种相似人口不多,因此他们仍然能够以法律来约束民众而不必诉诸官僚。具有高度文明的东方民族则不同,它们政治思想的特色是伦理而非法律,希腊人则始终将政治精力放在立法和施法上。在希腊的民主体制里,立法,执法乃是全体公民的责任。

历史上大多数民族认为要过上好日子,就必须服从英明睿智的统治者的好领导。个人对自身事务所要负的责任,都必须在上级权威所立下的界线之内。古希腊人却与此完全相反,他们认为只有法律才是团结人之间最基本的条件。

希腊特殊的地理环境不适合农业耕作,因此就繁荣了他们的商业活动。商业活动必须以法律和契约为保障,从而就影响了它们的政治制度。他们无法理解专断权威的力量,他们认为只有在法律之下,所有的公民才可以自由的追求他们心中幸福的生活,而不必去顾及统治者的个人意愿。

现代西方文化的基础受到古代城邦经验的影响。现代东方的文化则是受到古代官僚帝国主义的影响。两个地区由于成长的背景不同,其知识发展的走向就截然不同。远东民族的思想特征是尽量避免明确的逻辑区分,强调看似不相容的现象有内在的统一,社会构建是由伦理而非法律。

对于古希腊人来说,实现“法律下的自由”是社会团结最重要的根基。但法律对于城邦又全然是城邦内政的事务。只有特定环境下的公民才能享有此特权和义务。因此当一个城邦建立起新的殖民地,其公民权并不向外扩展,就是说新殖民地的人民不享受母邦的公民权。但为了抵御外族的入侵,希腊人又以一种超越城邦的形式团结起来,比如在大敌当前的波希战争中,雅典和斯巴达联同其它众多城邦协同努力,使弱小的城邦战胜了强敌。但这些城邦都不愿将公民权沿伸到自己的殖民地,没有将“法律下的自由”视为所有人的权利,因此就招致殖民地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叛乱。

其实在城邦范围内,法律问题也从来不曾解决内部所存在的问题。在全体公民都积极参与政府事务的社会中,一旦某方掌握了邦国的权利,就无法阻止他们打击另一方的对手来巩固自己的权利。结果使竞争演变成无休止的内耗,不断的冲突最后在整个希腊城邦的崩溃中结束。

但希腊人对西方的法治思想具有开拓之功。在希腊之后的罗马则为法治的发展建立的长期稳固的基础。

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文化和政治传统,并加以革新。当他们的人口增加并建立起殖民地后,迁居殖民地的罗马人无需放弃在罗马的公民权,他们依旧是整个罗马民族的一个整体部分 。有时非罗马民族的臣服城邦的人民也能获得完整的公民权。虽然居于远方的公民无法长途跋涉参与公民投票选举,也不太有机会参予政事,却一直共同的生活在罗马法的统治下。

罗马人最终能称霸地中海世界,这不仅仅依靠他们具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开明的殖民地政策使罗马拥有众多忠诚的人民也起到关键作用。

罗马政治在发展和不断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建立了一套均衡的宪政制度,在贵族无法有效控制城邦之后,他们设立了护民官一职以化解贵族和平民间的矛盾,虽然罗马在晚期产生了无法消除的阶级对立,最后由于内战和蛮族的入侵而消亡,但近代宪政的理论大部分还是得以那些早期的统治经验和技术的实验。

在罗马的政治环境中,政府官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胜任工作。西塞罗曾是雄辩的律师,他的律师生涯为他竞选执政官起到决定性作用。凯撒更是精通拉丁文的和法律的博学者。罗马的官员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法的思想渗透到罗马社会的方方面面。

罗马人比稍早的古典时期更能把人看作是能负法律责任的个人,拥有相当的自由去处理自己的事务。当时大多数的帝国都是用武力与道德说教来统治臣民,但罗马人却应用了法律,将法律当做达成社会和谐的工具。

从理论上讲,罗马的人民才是帝国权利的来源,可在实际运用中却又很难使民意付诸实现。其实在多数情况下罗马人无法用法律的手段将皇帝和官员进行约束。而这在东方,帝王的腐败也许还会得到道德抵制。但罗马长久以来便是注重法律而非伦理,皇帝就更可以不受约束的暴虐和荒淫无耻。罗马帝国的灭亡与希腊有相似之处,都是因为缺少有组织的公权力去制约政府的行动 。普通公民大多远离罗马城这个政治责任的中心,也无法对公共事务抱有衡久的个人兴趣。从而使政府可以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也使法律无法代表人民的意志。

基督教会的崛起,重新奠定了法律的基础。早在君士坦丁大帝统治时期,罗马帝国已出现了专业的传教士阶级。基督徒信奉的“凯撒之事归凯撒,上帝之事归上帝”他们承认世俗的国家有权处理世俗的事务,但只有教会才有权处理灵性事务。这就为西方二元政治奠定了基础。在古代一元社会的构架之下,“国家”是唯一的能推动社会发展的行动机构,基督教的崛起改变了这一切。独立的教会组织挑战了政府垄断的公共事务,皇权从此无法一手遮天。

西方自到了中古末期,二元的人类社会观已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国家的功能是以强制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外部的生存环境。而决定人类终极目的并指导国家去完成这些目的是教会的权利范围。

即使在中世纪教会最黑暗时代,人们也不曾抛弃享有“法律下的自由”的远古理想。在欧洲许多地方,罗马法不仅以教会法的形式存在着,也以地方的习俗而存在。随着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化,罗马法对宗教和世俗法庭的影响也越来越强。征服了罗马的蛮族的融入,也带来了他们自己部族的习俗,他们的封建制度中强调的政治义务的契约精神,也是维持法治管理的重要因素。因此,古典法治的传统在欧洲,从来不曾消失过,还因新的原始法的融入而更加强大。

公元十六和十七世纪,西方的政治迎来了重要的转折点,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到来,传统的政治二元结构被摧毁,人们把兴趣逐渐的由宗教转移到世俗上来。西方的世俗化首先因文艺复兴而复兴了希腊的古典学术,随着君士坦丁堡的沦陷,落难的希腊人突然大量的出现在西方的舞台,他们带来的古典学术不但为教会人士喜爱,也深受世俗所欢迎。

由于中古后期都市商业的发展,欧洲出现了许多有文化知识的中产阶级,他们为了自身的发展和打破教会对学术和艺术的垄断,他们出钱赞助新学术和艺术。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大批一流的艺术,也诞生了革新的思想,都是在世俗精英的赞助下发展起来的 。与此同时的教会力量虽然衰弱下来,也赞助了当时最伟大的艺术家和学者。

但基督教传统的力量依旧强大,人文主义的文艺复兴无法将传统的基督教文化截断。实际上即便是具有新思想的世俗文化,也多少从基督教思想中汲取灵感。文艺复兴的成就或许更能增添上帝的荣耀,同时也使教皇意识到世俗文化对信仰的冲击。为了维护天主教会的传统信仰,就必须做适当的改革,而在新教徒为影响和取代天主教的努力失败之后,于是脱离罗马教会并建立起自己的教会,并得到某些世俗王侯的支持和保护。但教皇所代表的天主教的纪律和教义权威在很多地方没有动摇,罗马教会和新教会一样倚重世俗权威的支持,为了得到世俗统治者的帮助,它们向统治者让步。

在中古时代,大多数政治理论家都同意人民有权抵制暴君,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处死君王。法王亨利十六和英王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

宗教分歧为西欧带来百年空前惨烈的宗教战争,使得欧洲变得四分五裂。在宗教冲突中还有不尽的暗杀也成为正义的正当手段。在狂热的宗教外衣下,宗教战争消灭了中欧近半数人口,许多古老的重镇惨遭毁灭。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动乱后,教会的声誉大为降低。

愈演愈烈的宗教战争使越来越多的人们觉得狂热的宗教不可取,为了政治的和谐必须容忍宗教的歧异,于是在1648年,欧洲众多的交战国在威斯特伐利亚召开会议,并签定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是以外交会议订立和约的先例。基于各个主权国家共存的概念,新的政治系统在欧洲中部形成。

由于权力平衡,国家间的侵略战争得到遏制,反对干预别国内政的准则开始得到认可。随着欧洲影响力逐渐遍布全球,这些威斯特伐利亚原则,尤其是主权国家的概念,逐渐流行成为国际法和世界秩序的中心原则。启蒙运动中的领袖们虽多是反对教会强大力量,同时也是大力提倡宗教宽容的美德。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宗教战争的结束,世俗王侯有权决定自己境的官方宗教。在新教国家里,王侯本身就是教会的领袖,而天主教国家的王侯因有教皇的存在,无法和新教王侯有相同的地位,但他们一样能控制宗教阶层。

在宗教战争期间和之后,西欧世俗的创造活动繁盛起来,人们将之前对教堂建筑和其它宗教的热情,逐渐转移到世俗事务。成千上万的修女和修士重返世俗,他们的宗教热情被用在解决凡间的问题来荣耀上帝。教会已不再是约束世俗的力量。

缺少了教会约束的世俗政府,其权利和官僚体系得以扩大。在此情况下如何还能有效的维持法治传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十七世纪的政治理论家提出了自然法这个概念。“就其身为理性存有能力而言,所有人皆能针对社会活动的方法与目的达成共同协定”,这个观念一直存在于西方政治的传统中。

随着教会力量的衰落,议会的重要性体现了出来,成为对抗王侯过分要求的新的工具。成为唯一能与中古教会相提并论的世俗权威。

英国的政治哲学家洛克说,“建立社会的目的是要确保人类的天赋人权,王室行政人员是社群意志所创造的,其权利应以达成社群目的所需者为界。即使王权建立之后,议会仍然是社群行动的独立代理人。立法与财政权仍然由议会直接掌握,成为制衡国王的行动力量,一旦王室滥权而侵害到社会的利益,议会便有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与之对抗。”

从此,中古教会所代表的制衡国家的权利,转移到了纯世俗的议会手里。现代有赖于制衡宪政的分权,其实就是传统西方认为的“自由是教会和国家分立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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