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一家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困难户,一直在寻求房租便宜的小区。经他人指点,陈某打算申请廉租房。
2023年3月,陈某在了解了申请廉租房的要求后,便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有关部门通过审阅调查及核实后,同意了陈某的申请,决定以实物配租的方式给予其住房保障。
于是,双方签订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让陈某搬进去居住。但是,后来经相关部门走访时调查到,陈某在签订合同后,并未到该房入住,且该住房闲置时间已有8个月之久。当相关部门询问陈某未入住的原因时,陈某却没有说出任何正当理由。
廉租住房的目的是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安居生活,但如果已经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了租房合同,却不实际入住。对此,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本案中,陈某一家因家庭生活困难,本来已经享受到了廉租房保障的好政策。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陈某一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未实际入住,且未入住时间已经长达8个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陈某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