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租客欲租赁某物业公司的房屋,在上个租户租期临近届满时,其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看了房,因对房屋满意,便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押金及首期房租。
但当上个租户将物品搬空,该租客欲搬进去居住时发现,房屋卧室及阳台墙壁皆是霉点,甚至发霉的门上长有蘑菇。另外该房屋卫生间防水需重新做。
在租客要求下,物业公司对房屋墙面、卫生间进行维修,至维修结束用时12天;其中有两天因卫生间维修房屋无法居住,其暂住酒店两天;另支出有购买墙面涂料费用及保洁费用。
二、原被告意见
维修结束后,租客即原告认为,物业公司应退还其12天租金、另向其支付住酒店2天产生的费用、购买涂料的费用、自己支出的保洁费共计5000元。遂诉至法院。
被告即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前,租户已看过房屋,其对房屋现状了解后租房,物业公司不存在违约,且墙面问题不影响居住;物业公司仅认可卫生间维修的2天对租客造成的影响,同意支付该项费用,其余费用均不予认可。
三、法院审理后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居住环境是出租人的核心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提供可供居住的房屋及能正常使用的配套设施,还要保证上述房屋及设施不危及承租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
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出租人提供的霉变甚至长蘑菇的房屋对承租人的基本生活造成了威胁。在原告承租房屋期间,被告对房屋维修,对承租人的生活造成了不便,所以难以认定被告在原告承租房屋之初,尽到了为原告提供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的义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
关于被告抗辩称的原告在承租前已现场看房,视为原告认可被告提供的居住条件的意见。法院认为,承租人在看房时,上个租客的物品遮挡了霉变的墙壁,租客在短暂的看房过程中未发现上述瑕疵符合情理。以看房行为推定原告认可房屋现状,尤其是存在房屋潮湿的程度已达到影响原告安全的重大瑕疵时,以此免除出租人应承担的根本性合同义务,对原告来说不公平,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鉴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综合房屋瑕疵程度、维修影响的范围及维修的时间等,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费用且有必要且符合市场价格,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