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坊记》诗解1礼为民坊

《礼记.坊记》诗解1礼为民坊

题文诗:

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如堤防水,坊民不足.

大为之坊,民犹逾之.君子至道,礼坊失德,

刑坊淫邪,法坊贪欲.小人贫约,约窘思盗,

富则易骄,骄则易乱.圣人制礼,因人之情,

为之节文,以为民坊.富而不骄,贫而不约,

贵不慊上,盗乱益亡.贫而好乐,富而好礼,

众而以宁,天下其几.人而无礼,禽兽不如,

民之贪乱,宁为荼毒.国不千乘,都城百雉,

家富百乘,坊民畔乱.礼为民坊,章疑别微.

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民有所让.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

尊卑有分,君臣有别.同姓同车,君主不与;

异姓同车,其服不同,以此示民,示民不嫌.

相彼盍旦,尚犹患之.坊民僣君,下不乱上.

全文:  

      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

      子云:「小人贫斯约,富斯骄;约斯盗,骄斯乱。」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故圣人之制富贵也使民富不足以骄,贫不至于约,贵不慊于上,故乱益亡。

      子云:「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故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

        子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

      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

       子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弒其君。

分段释解:

    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

  郑玄注: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民所不足,谓仁义之道也。失道则放辟邪侈也。○辟,匹亦反,注同,旧芳益反,徐又音譬。与音馀。邪,似嗟反。侈,昌氏反,又尺氏反。大为之坊,民犹逾之。言严其禁尚不能止,况不禁乎!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命,谓教令。  [疏]“子言”至“坊欲”。○正义曰:此一节发端起首总明所坊之事。但此篇凡三十九章,此下三十八章悉言“子云”,唯此一章称“子言之”者,以是诸章之首、一篇总要,故重之,特称“子言之”也。馀章其意稍轻,故皆言“子云”也。诸书皆称“子曰”,唯此一篇皆言“子云”,是录记者意异,无义例也。但此篇所“坊”,体例不一。或数经共论一事,每称“子云”、“以此坊民”;或有一经之内发初言“子云”,唯说一事,下即云“以此劳民”结之;或有一经之内虽说一事,即称“民犹犯齿”,“民犹犯贵”,“民犹犯君”;或有每事之下引《诗》、《书》结之者;或有一事之下不引《诗》、《书》者:如此之属,事义相似,体例不同,是记者当时之意,无义例也。今各随文解之。○“辟则坊与”者,君子之道,坊民之过,譬如坊之碍水,故云“辟则坊与”。但言“坊”字,或上旁为之,或阜旁为之,古之通用也。○“坊民之所不足者也”,释立坊之义也。言设坊坊民者,为民行仁义不足故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者,解不可无坊也。圣人在上,大设其坊坊之,而人犹尚逾越犯躐,况不坊乎?“故君子礼以坊德”者,由民逾德,故人君设礼以坊民德之失也。○“刑以坊淫”者,制刑以坊民淫邪也。○“命以防欲”者,命,法令也;欲,贪欲也。又设法令以坊民之贪欲也。

子云:「小人贫斯约,富斯骄;约斯盗,骄斯乱。」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故圣人之制富贵也使民富不足以骄,贫不至于约,贵不慊于上,故乱益亡。

 郑玄注:子云:“小人贫斯约,富斯骄。约斯盗,骄斯乱。约,犹穷也。○乔音骄,本亦作骄,下同。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故圣人之制富贵也,使民富不足以骄,贫不至於约,贵不慊於上,故乱益亡。”此“节文”者,谓农有田里之差,士有爵命之级。慊,恨不满之貌也。慊,或为“嫌”。○慊,口簟反。级音给。 [疏]“子云”至“益亡”。○正义曰:此一节明小人贫富皆失於道,故圣人制礼而为之节文,使富不至骄,贫不至约。○“故圣人之制富贵也”者,既其置坊,故圣人制为富贵贫贱之法也。不云贫贱,略其文也。○“使民富不足以骄”者,此为富者制法也。“制富”者,居室、丈尺、俎豆、衣服之事须有法度,不足至骄也。○“贫不至於约”者,此为贫者制法也。制农田百亩,桑麻自赡,比闾相赒,不令至於约也。○“贵不慊於上”者,此为贵者制法也。“贵”,谓卿士之属也;“慊”,恨不满之貌也。圣君制其禄秩,随功爵而施,则贵臣无复恨君禄爵以薄於已者也。○“故乱益亡”者,结上文也。益,渐也。亡,无也。使富而不骄,贫而不盗,贵又不恨,故为乱之道渐无也。不云贱者,亦从可知也。

       子云:「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故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

  郑玄注 : 子云:“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言如此者寡也。宁,安也。大族众家,恒多作乱。○好,呼报反,下同。乐音洛,又音岳。几,居岂反,又音讥。《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言民之贪为乱者,安其荼毒之行。恶之也。○荼音徒。行,下孟反。恶,乌路反,下“犹恶”皆同。故制国不过千乘,都成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此兵赋之法也。成国之赋千乘。雉,度名也,高一丈长二丈为雉。百雉为长三百丈,方五百步。子男之城方五里。百雉者,此谓大都,三国之一。○乘,绳证反,下注同。高,古报反。长,直亮反,下同。  [疏]“子云”至“畔者”。○正义曰:此一节明上下制度有限,防其奢僣畔逆之事。○“众而以宁者,天下其几矣”者,言家族众多,必致祸乱。家族众而得宁者,普天之下,其几多人矣?言“贫而好乐,富而好礼,众而得宁”如此三者,言天下极少,故云“其几”矣。○“《诗》云:民之贪乱,宁为荼毒”者,此《诗·大雅·桑柔》之篇,刺厉王之诗。言民之恶者,贪为祸乱,安为荼毒之行以害於人。民多如此,故云上三事天下甚少。○“故制国不过千乘,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者,以天下为恶者多,故为限节制,诸侯之国,不得过千乘之赋;卿大夫都城,不得过越百雉;卿大夫之富,采地不得过越百乘。“以此坊民,诸侯犹有畔者”,於时卿大夫亦有畔,而独言“诸侯”者,举其重,馀可知也。○注“古者”至“之一”。○正义曰:“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此兵赋之法也”,案《司马法》云:“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司马法》又云:“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郑注《小司徒》云:“若通沟洫之地,则为十里。若除沟洫之地,则为八里。”故云“六十四井出车一乘”。云“成国之赋千乘”者,襄十四年《左传》“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谓满千乘则为成国,是公侯之封也。案千乘之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案《周礼》“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则是过千乘。云“不过千乘”者,其地虽过,其兵赋为千乘,故《论语》注云:“虽大国之赋,亦不是过焉。”其兵赋之法,王畿之内六乡之法,家出一人,万二千五百家为乡。《小司徒》云“五师为军”,则万二千五百家为一军,是一乡出一军。又云天子六军,是出於六乡。凡军制,《小司马》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此师之制也。凡出军之法,乡为正,遂为副,则遂之出军与乡同。故郑注《小司徒》云“乡之田制与遂同”,则知遂之军法与乡同。其公邑出军,亦与乡同,故郑注《匠人》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及公邑。”则知公邑地制与乡遂同,明公邑出军,亦与乡同。其公卿大夫采地,既为井田,殊於乡遂,则出军亦异於乡、遂也。故郑注《小司徒》:“井十为通,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革车十乘,士一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此谓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也。其王畿之外,谓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皆出乡遂,故《费誓》云“三郊三遂”,是诸侯有遂也。其诸侯计地出军,则《司马法》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长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马四匹,牛十二头。”故成元年作丘甲,杜、服俱引此文以释之。又《论语》云:“道千乘之国。”郑注引《司马法》“成出革车一乘”,但十里、八里不同,於上已释,此皆谓天子诸侯兵赋也。又《异义》云:“天子万乘,诸侯千乘,大夫百乘。”此大判言之,尊卑相十之义,其间委曲,乡遂、公邑分别不同也。故《鲁颂》云“公车千乘”谓大总计地出军也。“公徒三万”,谓乡遂兵数也。是国界计地与乡遂数不同。诸侯城方十里,出赋之时虽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临敌对战之时,则同乡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之属也。故《左传》云:邲之战,楚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又云:两之一卒適吴。是两军对阵同乡法也。《牧誓》云:“武王戎车三百两。”孔注云:“一车,步卒七十二人。”则出军法也。经云“千夫长,百夫长”,谓对敌时也。据《司马法》之文,诸侯车甲牛马,皆计地令民自出。若乡遂之众七十五人,则遣出革车一乘,甲士三人,马四匹,牛十二头。恐非力之所能,皆是国家所给,故《周礼·巾车职》:“毁折,入赍于职币。”又《周礼·马质》云:“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又《司兵职》云:“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是国家所给也。云“高一丈长三丈为雉”者,《异义》古《春秋左氏》说云“百雉为长三百丈,方五百步”者,六尺为步,五六三十,故三百丈为五百步。云“子男之城方五百里”者,《周礼·典命》云:“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以五为节。”国家谓“城方”也。是子男城方五里也。云“百雉者,此谓大都,三国之一”者,言子男五里,积千五百步。《左传》云:“大都参分国之一。”子、男大都三分国城而居其一,是大都五百步为百雉也。但国城之制,凡有二义,郑之此注,子、男五里,则侯、伯七里,公九里,天子十二里。案郑注《驳异义》又云:“天子城九里,公城七里,侯、伯之城五里,子、男之城三里。此云‘百雉’者,谓侯、伯之大都。”杜预同焉。与郑此注异也。经云“家富不过百乘”者,诸侯之卿采地也。故《左传》云“唯卿备百邑”,地方百里也。直云唯卿百邑,未知天子、诸侯、公、卿、大夫采地大小。案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又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说者据此以为公食百里,卿食五十里,大夫食二十五里。其诸侯之卿、大夫,传云“卿备百邑”,《论语》云“百乘之家”。此据诸侯臣之采地,则公之孤、侯伯之卿与天子三公同,俱方百里;公之卿与侯伯之大夫,俱方五十里;公之大夫与侯伯之下大夫,俱方二十五里。其子、男之地,唯方二百里以下,其卿之采地不得复方百里。案《易·讼卦》注云:“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唯有此文。其子、男中都、大都,无以言之。案郑注《论语》云:“伯氏骈邑三百家。”云齐下大夫之制,似公侯伯下大夫唯三百家者。但春秋之时,齐之强臣尢多,故伯氏唯食三百家之邑,不与《礼》同也。此皆皇氏之说。熊氏以为卿备百邑者,《郑志》以为邑方二里,与百乘别。又以诸侯臣赐地无常,得地者卿百乘,下大夫同十里之成。   

        子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子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弒其君。

       郑玄注:子云:“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位,朝位也。○别,彼列反,下同。朝,直遥反,下皆同。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楚、越之君,僣号称王,不称其丧,谓不书“葬”也。《春秋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僣号也。”臣者天君,称天子为天王,称诸侯不言天公,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称之曰主,不言君,辟诸侯也。此者皆为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礼》曰:“主友之雠,视从父昆弟。”○僣,子念反,下同。辟音避,下同。皆为,于伪反。《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盍旦”,夜鸣求旦之鸟也,求不可得也,人犹恶其欲反昼夜而乱晦明,况於臣之僣君,求不可得之类,乱上下惑众也。○相,息亮反。盍音褐。徐苦盍反,注同。子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弑其君。”同姓者,谓先王、先公,子孙有继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则无嫌也。仆、右恒朝服,君则各以时事,唯在军同服于。○杀音试,本又作弑。

  [疏]“子云”至“患之”。○正义曰:此一节明章疑别嫌,恐尊卑相僣,使人疑惑之事。○“章疑”者,疑谓是非不决,当用礼以章明之。○“别微”者,微,谓幽隐不著,当用礼以分别之。○“《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者,言《春秋》之义,但书其“卒”,不称其楚、越王丧葬之事,谓书“卒”不书“葬”也。若书葬则当称葬楚、越某王,辟王之名,故不书“葬”。案:《春秋》越子卒,经、传全无其事,但记者据越称王之后追而言之,非当时之事也。○“礼:君不称天”者,谓诸侯之君,臣子不得称之曰“天公”,辟天子。“大夫不称君”,谓诸侯之大夫,家臣不得称之为君,辟诸侯也。○“恐民之惑也”者,所以不称者,恐民之疑惑也。○“《诗》云:相彼盍旦,尚犹患之”者,鹖旦,是求旦之鸟,夜中而鸣以求早旦,不可得也。言人视彼求旦之鸟,欲反夜作昼,是鸟无识也,求不可得之物。人犹尚恶之,况人上僣於君,求不可得之物,以下乱上,人恶之可知也。○注“春秋”至“昆弟”。○正义曰:所引《春秋传》者,案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公羊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若书“葬”,当书葬楚庄王,辟其王之号,故不书“葬”。云“臣者天君”者,言臣尊君如天,故云“臣者天君”。云“称天子为天王”者,则《春秋》称“天王使南季来聘之属”是也。云“称之曰主,不言君,辟诸侯也”,则下引《周礼》“主友之雠”,是称主,亦据臣下自称己大夫之君但得言主,不得称君。若官人泛例言之,大夫有采地者,亦得称君,故《丧服》云“为其君布带绳屦”,传言“君,谓有采地者”也;若通而言之,诸侯亦称主,《曲礼》云:“执主器,谓君也。”大夫自相命亦称主也,故《左传》晋士匄,谓荀偃为主云“事吴不敢如事主”是也。称大夫之妻亦得曰“主”者,案《鲁语》云“季孙问於公文伯之母曰:主亦有以语肥也”是也。○注“盍旦”至“众也”。○正义曰:此逸《诗》也,言夜是闇时,此鸟必欲求明,是求而不可得者也。意欲反夜而为旦,犹若臣之奢僣,欲反下而为上也。○注“同姓”至“服尔”。○正义曰:云“其非此则无嫌也”者,谓非此先王、先公,子孙不有相承继之势,则无所嫌疑,得同车也。云“仆、右恒朝服”者,谓仆及车右身衣朝服,故《曲礼》云“乘路马必朝服”是也。其朝服之内,则有虎裘狼裘,故《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是也。云“唯在军同服尔”者,案《春秋》僖五年《左传》云:“均服振振,取虢之旂。”又《公羊》成二年鞍之战,逢丑父为齐桓公车右也,衣服与顷公相似,是“在军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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