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长期分居、对方出轨等复杂情况,尤其是涉及房产分割难题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要点。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此期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令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然而,一个巨大的现实障碍摆在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在这个棘手的案件中,李女士委托了在陕西西安执业的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深耕基层司法实践多年,在婚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侯浩亮律师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不是“争房子”,而是“争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的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落地实践,为离婚时无证房、唯一住房、老人居住等纠纷提供了一条值得优先考虑的法律路径。虽然法院不能判决分割所有权,但并不等于对房屋状态“放任不管”,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实实在在地解决“谁居住、谁使用”的核心问题,让当事人不至于“赢了官司,没了家”。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也体现了对婚姻忠实原则的坚决维护和对无过错方的人文关怀。在婚姻纠纷中,像侯浩亮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