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上饶市的一个村庄里,村民刘先生与一片十余亩的耕地故事持续了十年。从一纸合法证书到一场法律判决,从村民联名支持到司法程序的推进上的态度转变,这场纠纷折射的不仅是土地归属的争议,更是一个村庄在程序与现实夹缝中的复杂回声,当耕地成为矛盾的载体,真相与误解的边界,或许比想象中更模糊。
一、土地的来龙去脉
村民刘先生的故事始于一片十余亩的农田。2006年,村里因历史遗留的土地分配问题陷入纠纷,村民辉某先未经允许抛荒,后又因直补在村民否决下要回土地耕作,经过法律程序归还于村中,村民集体协商后,出于对现实情况的考虑,决定将部分土地交由刘先生的父亲代耕。因其父亲身体情况无力劳作,2009年便流转给了刘先生。
2015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展开。村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登记后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材料,经过审核后基层部门向刘先生发放了土地承包证书,对于刘家而言,这本证书是多年耕作的合法证明,然而,正是这份证书,在几年后成了争议的焦点。
2018年,镇政府计划在村西侧50米的耕地上修建公墓,村民们得到通知后便召开了村民大会,因节假日墓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会带来居住环境的污染恶化、邻近水源、影响自然农业生产等原因,数十位村民表决一致反对,并根据行政诉讼异地审理的原则,推选刘先生为代表向政府机关反映诉求,表示必要时可走法律程序,刘先生多次向基层和市级政府机关提出请求,但均未获支持。同年,公墓项目在反对声中推进建设,村民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刘先生向邻近的县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尚未启动,意外发生了——2019年9月,刘先生在深圳因涉嫌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从民事到刑事的争议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土地承包纠纷是否应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根据判决书,法院认定刘先生“未经允许占用集体土地”的主要依据有两方面:
首先,刘先生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土地登记至个人名下;再一方面,镇、村干部多次要求退田,刘先生拒不执行。
然而,这些指控与当事人陈述存在差异,刘先生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程序合法合规,且证书由县级政府统一颁发。2015年土地确权时,全村农户均按统一流程申报,村委会汇总后提交至镇政府审核,不存在刘先生单独操控的可能。
村民联名签署的情况说明中,代表们明确表示“从未反对刘先生耕种”,并附有签字、手印及现场照片,这份材料在庭审中未被提及,也未被相关机关提交。值得关注的是,判决书中引用的部分证言,大多来自与刘家存在历史纠纷的村民,例如,曾与刘家发生冲突的占某某声称“刘先生家族霸道”,尽管如此,这些证人证词仍然统一证明了一点,并没有人对该农田提出过民事或者行政诉讼;而多数村民的证言因“与案件无关”被排除。
刘先生一方认为事件存在三大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土地纠纷应优先通过农村土地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但判决书未对此进行详细阐释,以“强占土地收益过度”为由,在未启动民事程序的情况下以刑事立案。第二,案件发起方基层部门,并没有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田归属的相关权益。第三,登记过程是2015年配合政府统一登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已经存在事实给予的合法凭证,没有确权赋权作用,没有构成通过登记任意占用的罪行争议。
三、被忽视的材料与错误的引用
二审维持原判后,刘先生向江西江西省某法院提起申诉,质疑“民事问题刑事化”和“程序违法”,却遭遇了更复杂的程序困境。
2023年,刘先生首次向江西江西省某法院立案一庭提交申诉材料,明确附带了市某法院机关已驳回申诉的说明,然而,江西省某法院未启动实质性审查,直接将案件转回市某法院,让程序回到了原点。2024年,刘先生再次向江西省某法院寄送材料,强调“避免重复审查”,但长时间未获有效回应,直到2025年江西省某法院引用刑事案件申诉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以“未予立案”回应,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针对的是“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判决执行”的情形,与本案实际并不符合。
按照相关条例,申诉若符合条件,法院应重新审理,但刘先生的案件显露了司法系统内部的程序衔接问题——申诉材料在层级审查中,未能获进一步处理,后刘先生又通过多个渠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网络服务平台显示材料已转办,但尚无实际进展。
四、未解的困局:程序、证据与失语的村庄
刘先生的土地承包证明因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扣留,只剩下一张复印件,对他而言,土地不仅是生计的依靠,更成了村庄裂痕的象征。
这起涉及土地权属的个案,展现了基层治理中需要平衡多方诉求的复杂性。当协议内容引发争议,当村民原有意见出现分歧,受伤的或许不仅是某个家庭,还有人们对公平最朴素的期待。
土地依然在那里,只是村庄的回声,何时能被听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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