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房地产的监管是近几年的事情。
最开始的监管始于限贷,即如果购房人不具备买房资格而买了房,那么他是不能够向金融机构进行按揭贷款的,这是限贷政策的其中一个方面的内涵;另一个方面的内涵就是,即使你具有购房资格,也会对你按揭贷款比例进行限制。比如,你购买首套房,按揭贷款比例就限制为房子评估价值(一手房一般就等于购房总价款,但是,如果在市场下行,房子评估价值就有可能低于购房总价款,特别是在三四线城市,今后这种情况会大量出现)的70%,而你购买的是二套房,按揭贷款比例一般就会低于房子评估价值的60%,甚至低至40%(如杭州)。
限贷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银行贷款比例,提高购房者自有资金支付的比例,来达到控制金融机构风险的目的。比如,一套房子,在购房人无力偿还按揭贷款三、四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银行根据按揭贷款协议,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拍卖房子,并将房子拍卖价款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在这种情形下,房地产市场上行对于银行来说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因为房子拍卖价款足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如果房地产市场下行,房子价格直接腰斩(如2021年的温州房价和2019年左右环北京区域房价),那么,银行将房子拍卖后,是无法全部清偿银行按揭贷款的,这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是很大的。
当然,在按揭贷款协议中,银行一般会要求开发商在房子办出不动产权证之前,对购房者的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购房人断供了,那么,银行可以直接拍卖房子抵债,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2018年后,监管机构开始对于金融机构资金非法进入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金融机构(含信托、基金)资金贷给开发商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这在2018年前,金融机构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在房地产领域是常见的,而且开发商还美其名曰“超前融”,即开发商可以通过融资工具将土地出让金60%左右的资金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取,并支付给国土局。
一般来说,“超前融”资金的融资成本非常高,开发商一般在开发贷款资金下来后,就会用开发贷资金去偿还掉“超前融”资金。
严禁金融机构(含信托、基金)资金贷给开发商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其目的在于提高开发商获取土地的门槛,确保金融机构风险可控。
2、严禁金融机构在不满足“四三二”条件条件非法进行开发贷款。
开发商拿到一块土地后,要进行开发贷融资,就必须达到“四三二”条件,即四证齐全(国土证、用地证、工规证、施工证)、开发投资额达到30%、获取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这个二级资质并不一定要项目公司达到,项目公司的母公司达到二级资质即可)。
现在开发贷融资对于这个“四三二”条件基本上是硬性要求,其目的也就在于增加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垫。
3、严禁金融机构“经营贷”“消费贷”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
金融机构“经营贷”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也就是说,实体企业用于经营的贷款资金流入了房地产领域,或用于房地产股权投资,或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屋的购买,这种“脱实就虚”的违规操作,会导致实业每况愈下,而房地产领域占整个社会融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伤害是非常大的,也是监管机构所不容许的。
时间进入到2021年后,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二条红线,实际上是给金融机构贷款给房地产领域戴上了两个紧箍咒。
第一个紧箍咒就是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不得超过社会整体融资规模的40%。
这个紧箍咒的出台,对房地产这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无异于釜底抽薪,这个紧箍咒的威力,估计很多房地产公司到目前还没有意识到。这个监管政策目的就在引导资金往实体企业投资,避免地方政府财政过渡依赖房地产,而造成经济畸形。
第二个紧箍咒就是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不得超过社会整体融资规模的32.5%。
如果第一个紧箍咒形容为釜底抽薪的话,那么第二个紧箍咒就可形容为“断源截流”了。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的资金的上限固定死了,购房者能够融资购房的资金的上限也固定死了,房地产企业再想狂奔猛进估计会难于上青天了。
我们梳理了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投向房地产领域的资金进行的监管,会发现他们很清晰的目的就是:一是为了防控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避免“脱实就虚”,引导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在人口红利消失,进入老龄化社会后为了避免房子过度空置和过剩,并由此引发房地产泡沫破裂,监管机构正在极力挤压房地产泡沫,引导房地产回归理性,确保房地产软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