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般来说,由各省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院制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利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专利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专利民事诉讼仍隶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其遵循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除此之外,由于专利诉讼的特殊性,还适用特别的地域管辖。
(1)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及条款争议、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等发生的诉讼,因其亦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涉及专利侵权行为的诉讼,因其亦属于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管辖的一般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后,其影响力所延及的地域。消费者在某一地域可以购买到侵权产品,则该地域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原告仅对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商的,且侵权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不在同一地域的,侵权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同时起诉制造商与销售商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商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制造、销售行为,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任何一种专利诉讼,若有两个以上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利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由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如果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已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则由这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