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谈情怀不谈工资的老板都是耍流氓。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问题1:我跟公司签了三年合同,时间还没到,合同里约定提前走要赔钱,怎么办?
问题2:想辞职,老板不让辞,辞了要我支付其重新招人的费用,并要用工资抵扣,怎么办?
问题3:公司要引进新系统,参与该系统要签合同,三年不能辞职,合同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立法出发点 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人身自由,包括选择和更替工作的自由,属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劳动合同中,只能约定两种形式的劳动者违约金,包括竞业禁止条款以及技术培训服务期条款,不得约定其他形式的劳动者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其中,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里的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问题一提到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辞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问题三提到的情形,应当属于专业培训行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有效。
所以劳动者辞职时,只要劳动合同不存在以上两种形,即单位没有在合同中就专业培训和禁业竞止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便无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相对来说,用人单位一方综合实力和应变能力远远强于劳动者个人,即使劳动者提前辞职,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样既可以方便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分配,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问题二所说的老板不让辞,辞了要我支付其再招聘费用并主张用工资抵扣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有权辞职,只需配合单位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即可,招聘费用属于单位正常人力资源成本,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二、单位因员工辞职而克扣工资,劳动者如何寻求救济?
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向劳动局投诉,一般由劳动稽查大队负责。可以通过电话或当面投诉,这是最快捷的方法;第二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纠纷采仲裁前置,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劳动者就要主动保存有关证据,譬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转账凭证、辞职书面文件等,为发生纠纷时举证作准备。
三、劳动者“被迫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呢?
辞职可以分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譬如觉得在单位没有发展前景,想要出去创业,或者要去外地结婚等,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无经济补偿。但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表面上劳动者主动实则其被动的辞职,譬如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强度远远超出合同约定、老板故意挤兑劳动者,导致劳动者选择辞职。遇到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为单位的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该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成立,直接通知辞职即可,无需提前三十天。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方面避免证明不了单位违法行为,无法获得补偿金,一方面又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反而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本篇主要介绍了辞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仅供参考。个人建议,先求生存后谋发展,劳动者在辞职之前,最好先找好下家或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同时也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常识,保存必要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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