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公司报销个人电话费业务,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小建议: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注意: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
(1)机票、火车票;
(2)医药费发票;
(3)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4)员工入职前的到医疗机构体检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