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如何依法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1)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罗爽
文‖张爱敏
提纲: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要义:为家长赋能
学校依法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责要求:面向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教师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核心:促进家长自觉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01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要义:为家长赋能
缘何赋能?
(1)家庭教育领域的现实问题与矛盾迫切要求立法为家长赋能
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
家长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种养轻教等教而不当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专业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家庭教育的种种误区。
部分家长主动放弃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离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家庭在家庭教育资源方面严重匮乏。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需矛盾:
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十分强烈:
全国妇联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五成的家长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迫切需要科学育儿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难以有效提供:
家庭教育工作体制不顺
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实施机构服务能力不足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人员缺乏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缺乏有效保障
(2)家庭教育的私事本质决定了立法必须以赋能为核心要义
家庭教育虽然由于其影响外溢性的增强和对外部支持需求的增加,具有了一定的公共属性,但私人性和自主性仍然是家庭教育的本质属性。
家庭教育的私事属性决定了法律应当对家长的家庭教育自由予以最大程度的必要尊重,遵从以下基本逻辑:
家长是对未成年人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除家长以外的其他主体都应对家长实施家庭教育负有尊重的义务。
国家、社会等相关主体对家长实施家庭教育负有协助的义务,但这种协助必须遵循扶助性原则。即:教育子女的责任首先在于家长,当家长遇到家庭教育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但这种帮助不是为了取代家长,而是为了协助家长恢复和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只有当家长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时,国家才能作为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后保障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活动进行干预。
因此,立法的目的不在于“管”家长,而在于“促进”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即在“尊重”家长的基础上给予其“支持”。
如何赋能?
为家长赋能:
第二章家庭责任
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内容、方法等,为家长实施家庭教育,为了什么,做什么,怎么做,提供指引
第三章国家支持
明确政府、司法机关、妇联等代表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措施。
第四章社会协同
明确学校与村居委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其他社会力量对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长可依法获得的支持:
(1)获得家庭教育指导
面向所有家长提供全面指导:
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网上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新闻媒体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面向不同阶段的家长提供特定指导:
准家长——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
0~3岁儿童家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学校
面向特殊家庭提供特别指导:
离异家庭——人民法院
收养家庭——收养登记机构
寄养、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行政部门、妇联
有需求的特殊家庭和特殊儿童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罪错未成年人家庭——公检法机关
(2)获得开展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赋能”家长,就是让家庭教育更像家庭教育,让家长学会成为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