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
丈夫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擅自将房产出售给他人,
卖房后又反悔迟迟不配合过户,
结果夫妻二人
被买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
并支付违约金。
不知情的妻子是否要一起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的李某和黄某是一对夫妻。2019年12月中旬,李某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购买李某和黄某位于当地某小区的涉案房屋,房屋总价为52.5万元;李某某先付购房首付款37.5万元,让李某夫妇还清欠银行的房贷,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由李某某一次性付清尾款15万元;如李某夫妇中途违约,则必须退回已付购房款并加上购房总额的30%进行赔付。
合同签订当天,李某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未依约到银行还清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李某某遂将李某、黄某夫妻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二被告共同退回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5.75万元。
经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黄某二人名下,为其二人共同共有。庭审时,李某某确认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甲方处签名及捺印均为李某所为。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其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涉案房屋系李某及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亦不予追认,故李某出卖涉案房屋属无权处分,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黄某知情并收到或使用了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因此,案涉合同对黄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此,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案涉合同,李某偿还原告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违约金15.7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购房人欲购买此类房产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如发现是夫妻共有房产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并出示结婚证;其中一方若因故无法到场的,也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手续,以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