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与学校教育

戒尺与学校教育


戒尺

竹制戒尺

旧时私塾先生对学生体罚用的木板。

戒尺,旧时私塾先生对学生施行体罚所用的木板。也叫做“尺”,它是用两只木块制成的。两木一仰一俯。仰者在下,长七寸六分、厚六分、濶一寸分馀,下面四边有缕面。俯者在上,长七寸四分、厚五分馀、濶一寸,上面四边有缕面。上木正中竖安木钮一只,钮长二寸五分、高七分,捉钮敲击下木。这种“尺”,是在“皈依、剃度、传戒、说法”、以及“瑜伽焰口施食”等等的仪节中使用的。

“戒尺”找到两种解释,其一是指佛教的一种法器:  “戒尺”也叫做“尺”,它是用两只木块制成的。两木一仰一俯。仰者在下,长七寸六分、厚六分、阔一寸分余,下面四边有缕面。俯者在上,长七寸四分、厚五分余、阔一寸,上面四边有缕面。上木正中竖安木钮一只,钮长二寸五分、高七分,捉钮敲击下木。这种“尺”,是在“皈依、剃度、传戒、说法”,以及“瑜伽焰口施食”等等的仪节中使用的。近些年来,僧伽们所用的“尺”,已大有改变。比较常见的,多半是用一条木块,敲击几案而已。其木块长约台尺四五寸、宽厚各约一寸一分。这自然不是我所说的那种“戒尺”。我所说的,应是“戒尺”的另一种解释:“旧时私塾先生对学生施行体罚所用的木板。”晚清以来,随着西学、新学的兴起,传统学问在新式学堂里逐渐式微,尤其是随着一九零五年废除已有千年历史的科举制度,私塾制度以及塾师亦退出了历史舞台,随之而去的,自然还有莘莘学子无法忘怀的“戒尺”。“桌上放着一根两指阔的竹板,一想不起来就要挨一下打,半本书背下来,‘右手掌被打得发肿,有半寸高,偷向灯光中一照,通亮,好像满肚子装着已成熟的丝的蚕身一样’,陪在一旁的母亲还要哭着说‘打得好’。”这样的“创伤记忆”,定然不会只是一两位少年学子的求学经历。


“戒尺”这个名字起得好,“戒”,警戒,惩戒;“尺”,尺度,标尺,标准。这些正是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嘛。我的印象当中,不少伟大的人物都尝到过戒尺的滋味。少年邹韬奋在父亲面前背“孟子见梁惠王”,桌上放着一根两指阔的竹板,一想不起来就要挨一下打,半本书背下来,“右手掌被打得发肿,有半寸高,偷向灯光中一照,通亮,好像满肚子装着已成熟的丝的蚕身一样”,陪在一旁的母亲还要哭着说“打得好”。

戒尺是干什么用的?我们还是先看看前人是怎么用的。

鲁迅的启蒙老师寿镜吾老先生是一个博学而又极为严厉的人,在他的三味书屋里,有戒尺,还有罚跪的规则,但是都不常用。

魏巍在上课时做小动作,蔡芸芝先生手里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他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了石板边上,大伙笑了,蔡老师也笑了。

刘墉的孙子自己拿出“家法”,请爷爷“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看来这戒尺的使用还真的有些讲究。它并不是非用不可的东西,今天的人不用它自有不用它的道理。

从教十多年来,有一个问题,我问过别人,别人也问过我:在施教过程中,孩子到底能不能“打”呢?

随着教龄的增长,我越来越觉得,做教师的首先要有“德”。一个教师的威信绝不是“打”出来的。“打”或许是一种方法,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孩子就象桑园里的小桑树,只有耐心地培育,才能成材。孩子犯了错误,如果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打”,那至少说我们缺乏爱心。再说了,如果连“打”的力气也没有了呢?

从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来看,孩子犯错误还是不宜“打”。“打”是为了教育,是为了让孩子知错、改错。孩子都有自己的自尊,他们犯了错误,有时候心里很后悔、很害怕,就怕别人知道。这时候如果迎头受到呵斥、责打,那本来就很脆弱的心,怎么承受得了呢?就那么简单粗暴的一“打”,非常容易挫伤孩子的自尊和学习热情,还会形成一种逆反心理——“错了,不就是挨一次打吗?”,无所谓了,也就“破罐子破摔”了。这样的结局恐怕不是我们当初“打”的目的吧?

当然,恰到好处的“打”有时候也是可行的,这可以打去邪气,打去傲气,打出志气,打出勇气。但是如果你把孩子当出气筒,那你只能打出晦气。这是一着险招,没有大匠运斧之功,不用最好!

郭沫若小时候读书,和同伴趁老师外出,到书塾隔壁的桃园里偷了桃子。园主告到老师那儿,老师没有用戒尺,而是跟什么事也没发生似的,给他们出了道题——对对子:

昨日钻狗洞偷桃,不知为谁?

郭沫若一看,傻眼了,老师全知道了,认个错儿吧,灵机一动,对了个下联:

他年进蟾宫折桂,必定是我!

还要用戒尺吗?老先生就眯着眼睛偷着乐吧!

戒尺的使用,并不只是中国人的专利。我曾经读过美国人兰妮·麦克穆林写的一篇题为《体罚》的回忆文章,文中的那位弗洛斯特女士自有她的绝招——让犯错误的“我们”闭上眼睛,然后用“那块著名的松木板子”狠狠地抽打坐椅的垫子。“我们实在受不了朋友受罚的痛苦,就都主动请求老师别打了”。这一次的“体罚”,虽无肌肤之痛,却记忆至深。

看来,戒尺这东西不坏,到底怎么用?就不用我多说了。

我最后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心中不能没有一把戒尺——不能没有“戒”;不能没有“尺”。

重拾“戒尺”是为了更好地育人

学生们犯了错,管还是不管、罚还是不罚?经过一年多的酝酿讨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尘埃落定,明年3月起正式实施。家校间长期争持、困扰的相关具体问题终于有了刚性准绳。

对于惩戒这一教育中最容易出现矛盾的地方,北京某小学教师高玲(化名)坦言:“学生犯错应该受到惩戒,但惩戒到什么程度,会不会被家长反对,我们心里很没底。”

高玲的困境,反映了教育惩戒权在实施中的界定问题。重拾“戒尺”,哪些惩戒方式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明令禁止的,记者注意到,这曾经让人倍感模糊的问题在《规则》中都有回应。更重要的是,《规则》把“育人”放在了首位,惩戒只是方式,育人才是目标。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

明确区分惩戒和惩罚

《规则》出台后,那些曾经存在争议的教育新闻一瞬间有了分明的判断标准:此前有媒体报道,江西省一名15岁女生,因听写不出单词被英语老师罚做200个深蹲,随后被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湖南某中学教师为制止学生就餐浪费,推出了“浪费粮食罚做作业”制度;北京某小学班主任让未及格的孩子举着自己的成绩单站讲台拍照。

现在,这些全都是不适当的教育惩戒方式,或者说是以“惩罚”替代“惩戒”。记者注意到,《规则》对此专章论述,成为此次《规则》最大的亮点之一。

“那些模糊的边界,那些易忽视的角落,都被照亮了。”《规则》的颁布意味着教育惩戒进入了法治轨道。这对于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陕西师范大学教授胡金木表示。

此版《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在教学过程中,用“惩罚”代替“惩戒”,正是激化师生、家校矛盾的原因之一。胡金木表示,与惩罚不同,惩戒重在“警戒”,有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之意,是学校或教师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或过错行为,施加某些痛苦或不愉快体验,旨在告诫或唤醒学生,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什么情况下老师可以使用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划定红线,这些惩戒方式不能碰

教育惩戒权之所以经过了长期的酝酿过程,还有体罚、变相体罚的“红线”划定问题。《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北京西城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家长林琳告诉记者,看到《规则》出台,自己作为家长第一反应是“放心”。她的孩子成绩一般,几次测验没考出理想成绩,一次,老师忽然把孩子叫上讲台,严肃地问他属哪个属相。“孩子懵懵懂懂,答‘属龙’,老师冷笑,‘你不是属龙,你是属笨的!看看你考这点分,配不配属龙?’孩子回家就哭了,作为家长,老师说两句我们也不好干涉,但是这种言行的侮辱贬损,以成绩下降为由让孩子罚站都是明令禁止的。看到《规则》我们也有底气了。”林琳说。

《规则》划定的红线非常细,北京市101中学原副校长严寅贤认为,这也是其中的亮点之一。“规则能细则细,越细越好。道理很简单,一是它指向未成年人,稍有粗放或模棱两可,都有可能导致‘惩戒问题’甚至‘惩戒后果’的出现,进而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伤害。”

让老师有底气,也让学生、家长有底气,也许这就是《规则》备受期待的原因,也让未来可能出现的种种家校矛盾从源头上得到遏止。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提供的一个数据显示,在征求意见阶段,他们收回了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出台的家长达到84.13%。

对于一些可能产生纠纷的事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惩戒之后怎么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谈到惩戒权,不少教师想的是“惩戒之后怎么办”。正如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师于晓冰说的那样:“‘口服’不重要,重要的是学生‘心悦诚服’,这样才会有更好的育人效果。”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惩戒之后形成“育人合力”,也是此次《规则》的亮点。《规则》指出,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合理的惩戒规则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教育惩戒与表扬、鼓励、批评一样,都是教育的手段,手段本身无好坏,在使用的时候需要慎重和适度。”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副校长陈庆艳说。

“惩戒的运用也需要与家长进行充分沟通,如对轻微问题行为的惩戒,需要事后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对于较为严重或者严重的问题行为的惩戒需要事前与家长沟通。”胡金木表示。


《规则》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规则》还强调,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所有的惩戒措施实施以后,都需要家长参与到违规学生后续问题行为的矫正中来,不能一惩了之。”胡金木最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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