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登记声明如何让父女流落县城边缘?》

一纸薄薄的“放弃声明”,竟成为夺走安身立命之所的利刃?安徽歙县胡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妻子江女士要求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于其一人名下,却在离婚后陷入无家可归的窘境。更令其难以接受的是,该房产在双方关系破裂前夕,被女方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异常转移至亲属江某名下,导致该胡先生与其年幼女儿被迫在县城边缘租房度日,生活陷入困境。如今,这场围绕房产归属的纠纷已持续五年之久,牵涉多起诉讼,不仅令当事人身心俱疲,更使得多名债权人权益悬空。 


一、登记埋隐患:共有人签署的“声明”成争议焦点

据申诉材料显示,涉案房产系胡先生与女方江女士婚后共同借款购买,承载着家庭生活的期望,也背负着巨额共同债务。婚后购买的二手房即将完成交易时,江女士突然强求胡先生放弃产权登记,否则离婚,无奈之下胡先生放弃所有权登记。迫于维系家庭的压力,为维护夫妻关系和幼小女儿的健康成长,胡先生最终同意放弃所有权登记,他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时,虽曾明确向工作人员表明其共有人身份,但为完成登记流程,无奈签署了登记机构提供的格式化“放弃所有权声明”。该声明文件上,登记机构特意加盖了“仅供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的专用公章。

然而,正是这份注明仅作登记用途的声明,在后续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被二审法院作为关键依据,将房产全部所有权判归女方个人所有。申诉方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认为该声明仅是为满足行政登记程序要求所签,绝非其真实放弃房产共有权的意思表示,且文件本身已明确限定其用途。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该声明的特定用途和签署背景,仅以此否定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被指证据不足且偏离《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相关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二、异常交易疑点重重:低价转亲属,疑涉恶意串通

更令申诉人无法释怀的是,在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终点前夕,江女士与其兄长江某签订了一份问题重重的房产买卖合同。申诉材料详细列举了该交易的诸多疑点:

价格远低成本:该房产以50万元成交,远低于申诉人所述包括原购房价、装修、税费等在内的约62万元成本。

支付凭证缺失:合同载明大额房款已支付,但申诉人指称实际资金往来缺乏可靠凭证(如声称的巨额现金支付无迹可寻),原判决中关于支付完成的认定依据不足。

条款自相矛盾:合同声明房产无产权及债务纠纷,但该房产已被法院判决认定存在大量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约定买方一次性付清税费和房款,但实际过户税费却由作为卖方的女方支付。

处分权存疑:合同中约定房屋内所有物品归买方所有,但申诉人称其中包含大量其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涉嫌无权处分。

签字真实性存疑:申诉人指出买卖合同签字存在伪造可能。

尤为关键的是,此异常交易发生的时间点极为敏感——恰在女方取得房产单独登记约两年之际,且是在男方胡先生携女儿短暂离开住所期间火速完成。申诉人认为,这明显是女方江女士与其亲属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房产共有权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其胡先生与女儿在离婚后失去了唯一的住所。




一审法院曾基于上述疑点,判决认定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认为胡先生在办理时产生的放弃声明,只是作为房产登记的依据,不是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也没有胡先生将共同财产赠与江女士的协议。然而,二审判决推翻了这一结果。


三、程序权利受质疑,五年诉讼路漫漫

申诉人同时对其案件二审审理程序提出质疑。申诉材料称,二审法院在审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时,未依法有效通知该男子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信息,导致其因身处外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其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其诉讼代理人当庭就此提出异议,但未获妥善处理。

此外,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偏离了其核心诉讼请求,即审查并确认该异常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判决未充分聚焦和审查合同本身存在的诸多疑点及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也未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或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申诉人认为这属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巨额债务悬空,父女生活困顿

此案的核心争议房产已被生效判决认定负担着高达44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向父母、兄弟、亲友等筹措的购房、购车借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然而,二审将房产全部判归女方个人所有,直接导致用于清偿债务的共同财产基础丧失。申诉人痛陈,这不仅使其个人陷入债务泥潭无法解脱,更使得众多出借购房款的债权人权益落空,相关判决条款形同虚设。

漫长的诉讼拉锯战(据称已持续五年多,涉及民间借贷、离婚、抚养费、房屋买卖等多起关联纠纷)和房产的丧失,已给申诉人及其女儿的生活带来沉重打击。申诉材料描述,父女二人目前“在县城边角租房过着极度艰难的生活”,经济拮据,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累计数万元更使其雪上加霜。


五、申诉再启:呼唤公正审查,守护权益与法律尊严

面对二审判决结果,该男子已依法提出申诉,其核心诉求包括:

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由上级法院提审;

2.请求维持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

3.请求判令女方及其亲属赔偿因恶意转移财产给其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5万多(起诉费,律师费,车旅费,误工费等);

4.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申诉的核心在于主张涉案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胡先生称女方及其亲属的交易行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其及债权人利益,并质疑二审程序的正当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此案不仅关乎一对父女能否重获栖身之所,更牵涉多名普通民众的债权能否实现,关系到《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债务清偿规则以及合同诚信原则能否得到切实维护。胡先生及可怜的女儿期待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对申诉进行审慎审查,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异常的财产转移无法剥夺公民基本的居住权和财产权。法律的光芒,应驱散“无家可归”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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