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老百姓不害怕死亡了,你用死亡来让他们害怕怎么可以呢。假如让百姓常常担心死亡,那些做事超出了合理范围的人,我就将他抓来当众杀掉了,那么其他百姓谁还敢干违法乱纪的事呢?常常有那些主管杀人的人最后自己也被人杀掉了。那些代替主管杀人的人被杀了,这种结果就叫做替那些大的木匠来砍木头,很少有不被自己的斧子砍伤了自己的手的。
这一章老子和我们讨论用死刑来管理百姓的尺度的问题。
首先,老子提出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老百姓不怕死刑了,这样的话死刑就失去了震慑的威力了,实际上就是说不能单靠死刑来推行法令制度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为什会产生这种管理的结果呢?一定是管理者的管理出了问题,就是让百姓没有生的希望了。他们按照你的法令制度已经活不下去了。所以敢于挑战死刑的惩罚了。
所以老子说,管理者的法令制度首先必须给百姓来活下去的希望,担心死后享受不到管理者提出的法令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好处,百姓渴望活着害怕死去。“若使民常畏死”。到了这种程度,死刑的威力就产生了,假如有哪一个百姓胆敢违背法令制度,做常人不敢做的违法行为,这就说明这个人“奇”,就是少数的,胆大妄为的,藐视法律和权威的。这样的人已经不是普通的百姓了。怎么办,将他抓起来,当众宣判他的恶行,然后杀掉他,让他再也无法享受法令制度给守法百姓带来的福利和好处。这样百姓会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产生恐惧,不敢干违法乱纪之事。这就是死刑能够产生威慑力的状况。首先让百姓渴望活着,希望活着。能够遵纪守法地活着。“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接下来老子进一步分析,杀人其实并不是好事,因为是取消别人的生存权力,所以那些主管生杀大权的有关部门和人士一定要注意,不能滥杀,否则最后自己也会面临被杀的结果。因为就算违法犯罪被杀的人,他也有亲人朋友在的,所以,他们一定会得到这个被杀者的恩情和帮助,知恩图报,所以,对于他的被杀,总会有不满的情绪在,所以我们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一定要注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需要将其被判死刑的理由公布于众,取得百姓的支持,我们不能将他的过错扩大到他的亲人和朋友,这样会导致处罚过当,引起仇恨,将着部分人推向了法律法规的反面去了。我们需要做好犯人亲人和朋友的安抚工作,做好因为将其杀死后给他的家人和亲属带来的损害,以减少仇恨。否则,以上的仇恨会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形成一股反对的力量,对抗这法令制度的继续推进和维护。掌管死刑的部门和人士可能会招致报复性的杀害。所以司杀者是一个极其有风险的职业。“常有司杀者杀。”
所以司杀者要找代理人,就是代司杀者,这种人比司杀者会更低一等,所以也常常会被杀害。老子做了一个比喻“大匠斫”,就是精通砍木头制作车轮的工匠自己来砍木头制作车轮。把司杀者比喻为制作轮子的工匠,把违法这比喻为影响木头成为轮子的那部分,工匠要将这部分木头砍去,然后才能做成车轮,供车子运行之用。国家的法律制度就好像制造车轮子的方法,司杀者就是将这方法来规范百姓,不不符合轮子的违法乱纪的百姓砍掉,替大匠斫的人在运用斧子斫的时候分寸把握得不够大匠准确,就会被斧子斫伤了自己的手指。老子大概在提醒那些司杀者和替司杀者的人要注意把握杀的尺度,不是为了杀,而是为了百姓渴望活着,害怕死亡,害怕违法被杀,这才是司杀的关键。而不是真的是为了杀人而杀人。
这一章我们就解读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