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品索赔
消费者在购买普通商品时,如果商家隐瞒所出售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出售,属于欺诈销售,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金。
所谓欺诈销售,就比如将有维修记录的车辆按照新车出售、将赝品包作为正品包出售等。
- 商家提供的普通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并主张商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退一赔三)
- 如果因普通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致使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商家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金(赔偿包括医药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具体可以向参考杨律师之前总结的赔偿标准)。
除了前述损失,还可以主张前述金额总额的两倍作为赔偿金。(双倍赔偿) - 加赔金额不满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食品、药品索赔
食品、药品作为关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的监管尤为严格。因此,如果商家胆敢出售不符合安全质量的食品、药品,所承受的法律责任也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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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食品药品,最重要、也是唯一重要的就是质量问题。
即便商家狡辩说“消费者知假买假”、“身体没有受到损害”、“是免费送的东西”,仍然不能逃脱自身的法律责任。
商家提供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商家自己承诺的质量标准的,除了支付的价款及其他损失外,消费者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十倍赔偿、三倍赔偿)
加赔金额不满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