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笔记(二)
人们通常认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譬如,消费者会组织起来与售卖伪劣产品的商家作斗争;全世界无产者会联合起来反对资本家等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体行动自人类诞生以来就普遍存在,但直到二十世纪学者才开始系统地研究集体行动问题并提出相关理论。康芒斯的《集体行动经济学》、鲍莫尔的《福利经济学与国家理论》、唐斯的《民主的经济理论》、布坎南与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等著作都在不同程度上探讨了集体行动问题。其中,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尤其值得关注,他将经济学方法引入社会政治现象的研究中,提出集体行动的逻辑,“打开了通向正式研究集体行动之门”。
奥尔森之前的学者对集体行动逻辑的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比如,经济学家唐斯虽然没有使用集体行动逻辑这样的概念,但他指出了集体行动逻辑的内容实质——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的冲突。有学者甚至认为,唐斯在对选举的研究中已经完整地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此外,政治学家罗斯曼曾经使用“集团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group action)概括利益集团行为的规律性。“集团行动的逻辑”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表述十分接近,指称的意思也具有共通性。但一般研究者认为,是奥尔森正式提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系统地论述了集体行动逻辑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集体行动逻辑的基本含义是指: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数很少,存在强制或其它某些特殊手段促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集体行动的逻辑指出,个人理性(利益)和集体理性(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个人理性并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历来是社会科学关注的中心问题。亚当·斯密对此曾经提出精彩的见解,他认为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但“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非他所愿的公共目的。个人的主观自利行为在客观后果上有助于实现社会利益,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和谐。事实上,人们不仅受惠于善意的“看不见的手”的垂青,还被这只手的恶意手背所伤害。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和谐的利益关系,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冲突,它表现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将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称为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中的“第一定律”,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个体只谋求自身利益时,理性的社会结果会自动出现。和第一定律相对,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中还存在“第二定律”:在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理性的社会结果并不会自动出现。“第二定律”即是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动的逻辑指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理性的个人行为一般不会导致理性的集体结果。
市场长期被认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力量,亚当·斯密等人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政府干预。他们认为人们的经济需求通过私人企业可以得到满足,政府干预是一种例外。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对“看不见的手”的批判性反思,它指出市场失灵的普遍性,个人的自利行为并不能促进集体利益的自动实现。集体行动理论的中心议题就是“看不见的手”的失败问题。但奥尔森和亚当·斯密之间的理论分歧不应该人为地放大,奥尔森虽然指出个人理性可能成为集体理性的阻碍,但他和亚当·斯密都认为,人们都是在自利的动机下采取行动,共同利益并非个人行为的直接原因。
集体行动逻辑的提出,冲击了西方传统的社会科学理论。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副标题——“公共物品与集团理论”可以看出,奥尔森试图通过引入公共物品的概念,达到批判集团理论的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明确地攻击了历史上集团理论的乐观论点,即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将会自动或自愿地采取行动促进这些利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治学家一直认为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能够采取自愿合作。公民能够相互联合实现自治,这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亚里士多德笔下的雅典公民能够为城邦的利益参与政治活动;霍布斯笔下的自然人能够为创建政治秩序签订契约;托克维尔笔下的美国人能够为共同利益自愿结社。近现代的多元主义集团理论家(诸如本特利和杜鲁门)认为,当某一社会群体的利益遭受其他利益集团的侵犯时,他们能够自愿地创建组织维护共同利益。奥尔森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实现共同利益就等于为集团所有成员提供了集体物品,任何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对集体利益的分享之外,理性的集团成员将尽可能地避免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而试图分享由他人提供的集体收益。由于每个集团成员都想成为搭便车者,集体行动的困境就会出现。
集体行动逻辑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如下:首先,集体行动的逻辑关注的首要问题不是人们如何成功地采取集体行动,而是“集体行动失败”(collective action failure),或者说“集体行动的困境”(collective action paradox)。集体行动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在很多情境下,“集体不行动”(collective inaction)才是自然的结果。其次,集体行动困境出现的原因是搭便车。搭便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不参与集体行动,个人不参与集体行动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个人预期其他人供给集体物品,自己采取不合作;另一是,供给某些集体物品需要满足一定规模的资源条件,个人预期自己即使采取合作也不能影响集体物品的最终供给,所以决定不参与集体行动。只有第一种情形才是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搭便车。最后,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对集体行动困境的解释,这主要是针对大集团而言的。小集团同大集团相比,具有不同的集体行动特性,即使不采用强制手段或实施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小集团也能够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研究者将集体行动的逻辑与集体行动困境对应起来,这和集体行动理论的主旨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关注大集团,引入小集团只是为了比较和对照”。
有学者将集体行动的逻辑视为理论模型,将其与博弈论的经典模型“囚徒困境”相比较,认为它们都论述了个人理性(利益)与集体理性(利益)之间的冲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这些模式中的每一个,其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它们都说明,在自愿供给集体物品的条件下,不合作是自利者的理性选择。
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囚徒困境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囚徒困境模型指出,由两个嫌疑犯组成的小集团一般会选择相互背叛,只有在无限次博弈的条件下才会选择合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囚徒困境都是有关集体选择的模型,它们在结论上都认为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导致集体困境的根本原因。哈丁甚至认为,“集体行动的问题和囚徒困境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桑德勒对此表示反对,他明确地指出集体行动问题并不意味着囚徒困境。在囚徒困境中,背叛是占优策略,而在集体行动过程中,合作可以成为占优策略。集体行动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囚徒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分布结构。人们可以用二人博弈矩阵图说明集体行动并不一定导致囚徒困境。
奥尔森也不赞成用囚徒困境解释集体行动困境,他多次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囚徒困境常常被错误地用来解释集体行动中出现的困局。囚徒困境是一个只有在非常条件下才会出现的特例,它完全不适用于小集团。在小集团中,个体成员在集体利益中所占的份额比较大,成员之间能够相互沟通并达成合作协议,他们具有较强的激励自愿采取集体行动。“看不见的手”在小集团中可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囚徒困境可以解释大集团集体行动困境,但它并没有抓住大集团不能自愿采取集体行动的真正原因。囚徒困境模型中的嫌疑犯处于警察的掌控之中,他们无法有效地沟通、签订可信契约,选择背叛是理性的行为。而集体行动逻辑模型中的大集团并不存在上述限制,集团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并不被法律禁止。阻止大集团采取集体行动的原因是个人在集体利益中的份额十分微小,即使某成员提供了集体物品,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分享集体收益,因此个人没有激励参与集体行动。个人更愿意搭便车而不是贡献集体物品。
对于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逻辑这两个模型之间的关系,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首先,囚徒困境中的嫌疑犯和集体行动中的成员都试图成为搭便车者,他们在这一点并没有任何区别,都希望在别人选择合作时自己选择不合作,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但二者“被搭便车”的成本相去甚远。在囚徒困境中,局中人之间拥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如果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选择不合作,那么前者的处境就会迅速恶化。而在集体行动过程中,集团的子集团(一人或多人)选择合作并提供集体物品时,即使其他人选择不合作,合作者的净收益仍有可能为正,同提供集体物品之前相比他们的处境还是改善了。集团没有采取集体行动、自愿供给集体物品,这部分是集团成员搭便车导致的结果,但集体行动困境中的搭便车同囚徒困境中的搭便车相比,其内在的机理并不完全相同。其次,囚徒困境的出现和信息沟通受阻有关,在信息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囚徒困境并不会出现。而奥尔森在对“科斯定律”的批判中指出,即使信息成本为零,大集团中的搭便车仍旧难以避免。集团成员是否搭便车,它可能与信息成本无关,而与集体行动提供的集体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相关。依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团成员具有“强搭便车”(strong free-rider)倾向。
集体行动的逻辑可以解释许多集团困境,但它的解释力同样存在局限。集体行动的逻辑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一半的美国公民不参与投票,但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毕竟还有另一半的美国公民参与投票。集体行动逻辑的提出与公共物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分不开。公共物品理论暴露了市场失灵问题,它为提出集体行动的逻辑创造了理论条件;而公共选择理论使用经济学方法研究非市场问题,它为提出集体行动的逻辑创造了方法论条件。但在奥尔森使用的公共(集体)物品概念和分析方法中,人们可以发现集体行动逻辑自身存在的逻辑漏洞。
现代经济学根据物品的属性将其区分为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和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私人物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非竞争性是对消费者而言的,即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减少其他人对此物品的消费,换言之,增加一个人对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对生产者而言的,即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非付费者便不能被排除在对此物品的消费之外。公共物品往往暗指公共部门提供的物品,这和事实并不相符,“个人、私人集团以及组织也提供‘公共物品’”。所以,奥尔森在著述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是集体物品(collective goods)。集体物品被定义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xi…,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集团中的其他人所消费。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奥尔森没有阐述集体物品在非竞争性方面表现出的特征,而只是突出集体物品的非排他性。
在公共物品理论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的时候,奥尔森则将公共物品的概念引入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中。他认为集团为实现集体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供给集体物品的集体行动,由于集体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所以理性的集团成员将采取搭便车,集团无法有效地供给集体物品。奥尔森得出结论认为: “正常情况下,集体物品的供给远低于最优水平,对成本的分担也十分随意。这是因为某个人自己拥有的集体物品也自动地被其他人分享。从集体物品的定义可知,一个人不可能排除集团中其他人分享他为自己提供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成员数目多的集团供给集体物品的效率一般要低于成员数目少的集团。”
集团规模越大就越不能在最优水平上自愿供给集体物品,大集团存在不能提供任何数量集体物品的倾向,这一观点被称作“零贡献命题”(zero contribution thesis)。深入考察集体行动逻辑的基本命题可以发现,它对集团规模和集体物品供给水平之间关系的分析存在严重缺陷,它只讨论了供给非排他性集体物品对集体行动的影响,而没有详细论述供给非竞争性集体物品如何影响集体行动的过程。 正是奥尔森的薄弱环节,批评者寻找到发展集体行动理论的突破口。张伯伦认为:“集团规模和集体物品供给之间的关系比奥尔森声称的要复杂得多,很多情况下的结果与奥尔森的观点截然相反。”奥尔森认为集团成员是否有激励提供集体物品由个人的“收益份额”决定,而张伯伦认为必须首先分析收益份额的具体含义。集体物品可以区分为竞争性集体物品和非竞争性集体物品,竞争性集体物品的总收益量是一定的,收益必须在集团成员间分割。非竞争性集体物品则不同,集团收益总量随集团规模的增加而自动增加。对于供给竞争性集体物品而言,成员在集团利益中拥有的份额直接影响个人是否参与集体行动,集团规模和个人自愿供给集体物品之间存在负相关。而对于供给非竞争性集体物品而言,个人在集团收益中的份额对个人决策则不那么重要。
此外,集团自愿供给集体物品,并不意味着所有成员都必须参与集体行动的全过程。只要在大集团中能够形成采取集体行动的子集团,这些子集团就可以为所在集团提供集体物品。如果供给的集体物品不具有竞争性,它的供给成本不会随集团规模的扩大而增加(或迅速增加),这就为大集团中出现供给集体物品的子集团创造了条件。集体物品的非竞争性愈强集团规模就愈能起到积极作用。规模大的集团中更有可能出现采取集体行动的子集团,即使集团中其他成员采取搭便车,子集团也能够为所在集团供给集体物品并从中受益。
奥尔森并没有专述供给非竞争性集体物品对集体行动的影响,作出这种取舍可能出于以下三点原因:首先,奥尔森对集体行动逻辑的推导主要立足于搭便车。同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相比,非排他性和搭便车直接相关,非排他性足以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其次,对于从事公共物品理论研究的经济学家而言,物品的非排他性而不是非竞争性被视为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集体行动理论的提出和人们对市场失灵的认识有关,当奥尔森引入公共物品概念分析集团规模和集体行动之间关系时,自然就没有重视集体物品的非竞争性对集体行动的影响。最后,奥尔森以研究市场集团的经济学方法分析非市场集团的集体行动,这是集体行动逻辑的推导过程出现漏洞的关键原因。奥尔森常常借助举例、类比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解释集体行动困境的原因,以“组织和市场之间的类比”解释社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他在指出集体行动理论“主要关注市场外集团”时认为,成员进入和退出市场集团和非市场集团的态度完全不同,但他却通过市场集团成员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推导非市场集团成员间的互动关系。 由企业组成的集团在市场中谋求的是具有竞争性的利润,而一般的社会集团所谋求的既可能是竞争性集体物品也可能是非竞争性集体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中,企业为获取利润而展开的限制产量提高商品价格的集体行动,根本不同于社会科学家研究的供给非竞争性集体物品的集体行动。作为经济学家的奥尔森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他在以企业间的市场关系解释社会集团成员间的非市场关系时回避了本应该详细阐述的问题,那就是供给非竞争性集体物品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集体行动逻辑的提出,为人们认识集体行动的激励机制提供了新思路,也为人们解释各种集团困境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团规模越大,由集体物品的非排他性导致的搭便车就越严重,所以大集团无法采取集体行动、自愿供给集体物品。但集体行动的逻辑没有分析集体物品的非竞争性对集体行动的影响,简单地通过市场集团成员间的关系推导非市场集团成员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使自身陷入“逻辑的困境”。
公共选择学派发源于现代经济学中兴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研究研究传统经济学不甚关注的非市场决策问题,即集体行动问题。公共选择,是指人们提供什么样的公共物品,怎样提供和分配公共物品以及设立相应匹配规则的行为与过程。公共选择理论则期望研究并使研究结果影响人们的公共选择过程,从而实现其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它以微观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作为基础假设,认为除了参与私人经济部门活动的人外,公共活动的参与者也受制于此,都有使自己行为最大化的倾向。而奥尔森将其分拆为“理性人”和“经济人”两个部分。奥尔森认为,经济人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总标准的逐利个体,而理性人则因考虑更多的非经济因素,在特定时期会放弃部分经济利益而达到合乎理性的目的。在本书中,作者以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特征作为导引,论述了理性经纪人的搭便车行为倾向和其导致的“市场失灵”这一经济现象,对斯密“全社会的个体都从利己的行为出发最终却能够得到利他的效果”这一论断提出质疑,初步分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的一般原因。
本书的叙述结构是这样的:在第一、二章中,作者运用叙述和数理模型的方式论证了自己的集体行动原理,树立了有别于传统的组织理论。而在三只六章中,作者以对比论述的方式延伸了之前的理论,对于传统的压力集团和工会运作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评价了马克思阶级行动理论与自己的异同。正是这些基础性的假设和研究使奥尔森成为了“打开正式通向集体行动研究之门”的理论教父。但是由于近50年来社会日新月异的巨变,我们必须怀着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整套理论,即要辨认出一些过时的或者已经被解决的问题,也要明晰那些尚未治好的“病根”是否随着时代进步有了新药。毕竟,奥尔森的时代是美国大工会建立制度和完善、阶级斗争还被屡屡提及,甚至互联网的出现都稍嫌遥远的时代,如今我们眼前制度经济学郁郁葱葱的大树是怎样从当初发芽抽条的,也是值得探索与深思的。
在当今中国,经济繁荣与大企业的腾飞使得组织问题摆在了每一个社会参与者的面前。上至国家与阶级的运动,下至个人与家庭的选择,奥尔森的理论以其前瞻性和基础性依然给予我们诸多启迪。《集体行动的逻辑》对应的现实背景即“集体行动的困境”。《集体行动的逻辑》被寄予了极高的评价,而攻击者则声称“我们不再活在霍布斯的社会里了。”,其本质上是挑战理性经纪人的基础假设。事实上,奥尔森的理论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他对集体行动困境的分析方向是基本正确的。
《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之作。它与《国家兴衰探源》和《权利的繁荣”一起并列为奥尔森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三部曲,《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后两部书的理论基础。以个人理性为逻辑假设,以搭便车和分利行为作为逻辑依据,《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阐明了这样几个问题:理性经济人在集体行动中搭便车的倾向造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除非运用“有选择的激励”或存在成本与收益的倒数关系,否则大集团的集体行动就是困难的。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奥尔森教授明确指出这种论断是错误的。这是本书的理论前提。由此,作者由理性经济人和个人主义的角度进行推理,发现了政府之外无组织的潜在集团及其行为模式,并对比的提出了“特权集团”和“中介集团”这两个行动效率较高的例子。为了更好地解释以上论点,作者在书中引申了一些新的概念。作者定义了理性人的概念,并认为经济人是理性人的代表,但理性人并不完全是自利的。作者依据规模的不同分别论述了大集团和小集团在集体行动中面临的问题,并指出“在集体物品的获取之中,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具有优势。”和“小集团中令人惊讶地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
作者对不同类型的集团进行分类以便更为清晰地论述集团规模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特权”集团和“中介”集团是与市场集团的寡头卖方垄断所对应的非市场集团类型:特权集团中的每个成员或至少其中的某个人受到激励提供集体物品,即使他得承担全部成本。而在“中介集团”中,没有一个成员获得的收益份额使他有动力单独提供集体物品,但其成员数量并没有大到成员间彼此注意不到其他人是否在帮助提供集体物品。以此类推,集团成员人数逐渐上升,而成员提供集体物品的动力则降低了。“潜在集团”指的就是这种规模最大的集团,其个人呈现原子式的特征,由于某个成员的行为不会对其他人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其中的成员不会受到任何激励来为获取集体物品而行动。而与此同时,作者将集团分为“排外集团”和“相容集团”两个部分,排外集团排斥新的组织进入市场,而相容集团则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自己的事业。在这里,奥尔森将其形象的比喻为“切蛋糕”和“做蛋糕”的问题。要判断一个集团的行为是排外的还是相容的,取决于集团寻求的目标的本质,而不是成员的任何性质。
亚当·斯密曾创造性的提出:“当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理性的社会结果会自动显现。”显然,这是一个较为宏观的假设,虽然是合理的,然而是不完整的。当人人都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时,市场是活跃的,同时也潜藏着各式各样的危机。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撞时,“搭便车”是毁灭组织的慢性病,而“腐败、暴乱和分裂”则可能在一瞬间打垮一个组织。在人类的历史中,组织出现又消亡,潜在集团走向舞台又归于沉寂,小至个人,大到国家,在王朝兴替的历史里中国人总结出“应运而生,应劫而生”的规律:时光给予文明波动的特质,任何一种倾向,无论好坏总会寻找到其爆发口。所以在组织崩溃与新生的轮回里,人类释放了自己的力量,并促进了组织的强大,这既是自然选择的“需求”,也是文明病灶的泻火。正如奥尔森所见,人们易于定义“经济行为”却难以真正定义一个行为是否理性,这并不意味着经济行为凌驾于理性行为之上,因为就动机而言两者的分布是不均衡的。
奥尔森认为,“看不见的手”会失灵,是因为集体物品的公共性。在理性经济人成本与收益的小算盘里,“搭便车”的倾向造成了组织的崩溃。故而在论述工会理论时,奥尔森声称一个工会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对成员的加入具有强制性,否则就无法获得充足的力量与资本家博弈。这种方式可以看做是对于集体物品“非排他性”的一种制约,强制会员制保证了采取搭便车行为的“非会员”无法真正享受到工会带来的福利,会员费又保证了工会“大型游说集团”能够持续运转。这种类似于税收和公共福利之间关系的费用可发源于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在经典的灯塔问题中,庇古声称没有私人愿意承担建筑灯塔的责任,因为无法向看见灯塔的船只收费以还清成本,所以必须要征收税款使得政府出面来建立这一公共设施。然而事实上,政府建立的灯塔远没有私人建立的多,私人通过赚取停泊费(只要进港就收费)就能够实现盈余,在存在部分搭便车者的情况下,个体依旧有动机去做一件“正确的生产公共物品”的事,实在是耐人寻味的。利益,是集体行动成败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