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及观点
财政部于2018年11月15日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就此答记者问。有观点认为,根据这个准则,PPP项目未来支出责任不属于政府债务,但是应当披露为或有负债。不确认为负债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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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是基于社会资本未来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条件,因而,在政府采用社会资本后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仅仅表明社会资本有权利和义务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公共服务,但在合同签订时,并未提供公共服务,因而,不具备预期政府经济资源流出的义务。
依据是《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中:
第一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个人评价:“可能要给钱”这事儿在签订PPP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了,所以这一条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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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未来支出责任金额并不能够可靠地计量,PPP项目不能约定固定回报,需要根据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付,因而,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可靠金额的支付义务。
依据是《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中: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个人评价:能不能可靠计量
能不能知道具体金额,否则预计负债往哪儿放呢?
二、从会计的角度来看
个人认为,从会计角度来讲是值得商榷的。
在《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中,有:
第二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且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一些PPP项目,由于政府给予补贴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这部分未来的支出满足准则第三条中的第(一)条。至于是否满足第(二)条,那完全是人为的。认为可靠就可靠,认为不可靠就不可靠。而上面引用的观点,个人认为,其合理之处就在于这里。
如果认为可靠,那就有以下依据来计量其金额:
第三十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形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翻译成人话就是:
(连续等可能)比如,打官司当了被告,我方很可能败诉,可能赔偿的金额是100万~300万,赔偿其间各个金额的可能性相同,则中间值200万就确认为预计负债。
(最可能发生金额)比如,打官司当了被告,我方很可能败诉,可能赔偿的金额是100万和300万,但是赔300万的可能性更大,则这300万就全都确认为预计负债。
(多项目分别计算)比如,家用电器售后免费保修,免费保修期1年。一年内,1%的电器会出大问题,保修费用为300元/台,10%的电器会出小问题,保修费用为100元/台,89%的电器不会出问题,不需要保修。当年出售1000万台(即准则中所说的多个项目)。则,当年应确认预计负债
万元。
对于一些一定存在政府支出的PPP项目,应该套用最可能发生金额
或连续等可能
来计量预计负债。
如果狡辩称不能可靠计量,那就会有以下理由:
不能用连续等可能这一条:PPP项目未来考核指标能否达到(如垃圾处理厂PPP项目的垃圾填埋量、地铁PPP的客流量)的各种数字不是等可能的,甚至可能是不知道其可能性的。
不能用最可能发生金额这一条:PPP项目未来考核指标能否达到(如垃圾处理厂PPP项目的垃圾填埋量、地铁PPP的客流量)的各种数字的概率分布不清楚。
但是话又说回来了,做PPP项目,就没有个测算之类的东西?不测算一下,社会资本方能同意合作?鬼才信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三、从“那种”观点来看
祖国母亲很不容易,背了那么多债,搞了那么多基建,给祖国母亲一个台阶下好不好?你就那么希望多确认一些负债,最终让神州大地都陷入内外债务𢟈(kǒng)㤺(huāng)吗?祖国母亲筚路蓝缕,从百年屈辱中站了起来、强了起来,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问题要在继续发展中解决,你说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