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的装修物与房屋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其中,对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属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法律均不支持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房屋终止续租后附属装饰物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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