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年四月廿五 周六 晴
虽然此前所接安康工队的是在西安仲裁委受理的仲裁案子,以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但实际上所有的工作重心都是围绕着指导他们进行洽谈而展开。案件办理本身只是交了个代理手续,但在背后为他们的和解处理一直在出谋划策,坚定不移制止他们通过过激手段、违法行为来维权,引导他们认识到超越法律、合同、以及没有证据事实的利益期望是不可能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实现的。此前通过一些不适当方式的成功案例,不一定每次都能灵验。因此上应该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这个案件中的安康工队是分包(二包)商,由于矿方的主管行政部门认定矿方和总总方的合同违法,责令其立即纠正,所以当矿方即发包方和总包方公司的合同解除时,总包方和安康工队的分包合同也随之而面临解除。安康工队认为合同的解除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双方就解除后的工程结算产生重大分歧,安康工队的民工通过各种方式告访,安康工队也以各种方式进行维权,目的只有一个,除了应付的劳务费用,实际的各种花费之外,还要违约造成的预期利益,总要有些利润呀!
但安康工队的一些过激行为,讨薪讨说法行为不仅惹怒了总包方、发包方,还激怒了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动用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促成安康工队退场。总包方则采取先下手为强的方法,把工程结算引入仲裁轨道。他们以此前已经向安康工队多支付工程款、多支付民工工资为由,要求安康工队退还九十余万多付的费用。接到西安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通知和总包方的仲裁申请书,远在神木施工的安康工队不得已来聘请律所指派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这个案子的管辖是承包合同约定好的,也没理由提出异议,于是便递交了委托代理手续。但在接受代理时就感觉到,申请人的仲裁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制胜策略,其醉翁之意不在酒。
申请人明知自己是按合同内已完工程量结算的结果,而被申请人认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和费用尚未结算,还有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也未结算,安康工队认为除了已付的几百万元(包括多付的)之外,申请人一方还应再付给他们六七百万元才是争议的焦点。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他们都不想正眼瞧,认为是无稽之谈。
可是律师认为,即使是无稽之谈,也不能轻视,仍然要认真准备。因为万一和谈失败,这个仲裁仍需进行且得有个结果。
自从上次与石总相约一块见了申请人一方的主要负责人和代理律师,这些天一直与石总保持密切交流沟通。原本说昨天和谈就应该有结果,但今早来电说,结果十分不理想,这工程白干了,还要亏二三十万,谈到如今对方最多再给一百万元。我反复问他,是在已付所有款项之外是不是?他说是。我说能不能理解为除了合同内费用,合同外他们给的款项已达两百万元?因为这一百万还要加上人家仲裁让咱退还的一百万元,实际就是二百万元,这样还亏损吗?他说是的,问我怎么办。我告诉他这样三个意思:一是隔手的金子不如在手的铜,如果达不成协议,通过仲裁反请求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不光时间长,而且风险大,由于工队此前没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的任何证据,估计仲裁的结局肯定不如现在和解的结果好;二是任何工程承揽,未必每次有利可图,偶尔亏一次属于正常情况,绝不能处置失当让损失继续扩大。应该及时止损,接下一单;三是这个案子在前期行为过激,应该整体考虑案结事了,不要留下后遗症。
石总还提到了其他一些问题,告诉他,对方拟好和解协议底稿,发过来我审查修改之后再正式签署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