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面前,爱有屁用

家暴远不止存在于明星家庭中。在我们自己的家里,在我们的身边,家暴无处不在。根据妇联的统计,我们国家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这个数字极有可能是低估的,因为很多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因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胆小,不愿意承认遭到家暴;并且,精神暴力、冷暴力、言语暴力等等家暴的形式也难以进行统计。

尽管全世界所有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家暴现象,但在数字之外,我们可以想见,我们国家的家暴现象在世界民族之林也是比较突出的(大概比不过印度和穆斯林国家)。

一方面,东亚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的遗毒颇深,丈夫在夫妻争吵中更容易选择暴力手段,而妻子也更容易选择隐忍,在美国纽约,华人群体的家暴案件占全市家暴案的70%;

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司法系统一向对家暴“助纣为虐”:

由于奉行“清官难断家务事”,警察面对家庭暴力以批评教育为主,然而,批评教育怎么可能杜绝暴力?受害者的报警带来的只能是短暂的安全和长久的绝望:出于报复施暴者会进行变本加厉地虐待,同时为了不让受害者报警,甚至会采取拘禁,切断与外界联系的可怕手段。即使受害者再次报警,警察的出警率也相当低,甚至还会以“小打小闹报什么警”等理由将受害者推回家暴的深渊。

家暴受害者往往受到“敢和我离婚就杀你全家”这样的威胁而不敢诉诸法律途径,可即使诉诸法律途径,如果男方不愿意离婚,女方也很难逃脱苦海。

2015年在海口有一桩新闻,一对夫妻,8年间女人一共提起三次离婚诉讼,女人说男人家暴,男人说女人有婚外情,最后法院的判决是,两人婚姻基础是好的,但因为生活琐事有了矛盾,被告(男方)不愿意离婚,并愿意给女方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沟通消除误会,所以,不准予两人离婚。

这并非孤例。

即使闹得不可开交,对簿公堂时,只要男方能演一出我们还有感情的好戏,就能让法官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准予离婚,而男方也就能继续享用这个合法的劳役和人肉沙包。

由于法制的不健全,面对家暴面对婚姻,久经世事的法官似乎都一个个变成了天真的少男少女,变得相信感情的作用,相信爱的奇迹(新家暴法实施后有所改观,但取证仍然是难点)。

讽刺的是,家暴过后,受害者也有相当一部分会因为施暴者的悔悟相信爱情,相信奇迹。家暴的普遍过程是:

①一开始,夫妻两人有了小摩擦,累积了不少压力;

②因为某个导火索,压力爆发,男方实施了家暴;

③家暴过后,施暴者往往会表现出悔意,再找些借口,说些“我打你是因为太爱你了”“我发誓下次不会了”“我真想打死我自己”之类的屁话;

④在取得受害者原谅之后,施暴者会表现得特别温柔,制造出甜蜜的假象好像又回到蜜月,让受害者觉得他还是那个爱我的男人,打我只是一时控制不住。

然而,“蜜月”是短暂的,随着时间推进,两人之间又开始产生小摩擦,于是,又回到了最初形成压力的阶段,形成了一种循环。

在这种循环里,受害者不断陷入“他还是爱我的”这样虚假的希望,反反复复地受到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所以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出轨的次数倒很可能是有限的)。

有的人看到了这个现象,写文章说施暴者一旦动手,就已经说明他不爱了,实际上这个说法并不确切。

爱是人性里多么复杂的情感,有没有暴力并不能成为有没有爱的佐证;从感情上,冷暖自知,没人会相信外人比自己能感受对方的爱,而理智上,连法庭都难以通过证据判断是否有感情,常人又怎么能够轻易判断?

而且,这样的判断实在是多余的,因为家暴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爱的犯罪和没有爱的犯罪没有什么区别。

同时,家暴也是非常low的行为。我难以想象,一个男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动手殴打他的妻子,在这个过程中,究竟要违背多少誓言,抛弃多少品格,纵容多少内心的傲慢与邪恶?

事实上,从他动手的那一瞬间开始,他已经成为了一个犯罪的人渣。对犯罪的人渣,究竟还奢谈什么爱?

从精神上鄙视家暴,给家暴定性并不能拯救受害者。但是有助于为受害者给出建议。

与一个家暴的男人分手、离婚肯定是最合理的选择,但是恐惧,犹豫,幻想会阻碍受害者做出这样的判断。作为受害者身边的好友或者提出建议的人,应该诚实地对面受害者的心理阴影,同时必要时寻求专业心理治疗和法律的帮助。

如果受害者实在心存幻想,想维系家庭。那最重要是让施暴者理解夫妻生活的矛盾不能诉诸暴力。人的本性很难改易,所以思想教育并没有什么用,但人的行为还是会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如果社会舆论,司法体系和身边亲朋好友能共同抵抗,谴责,制裁家暴,那施暴者再次想要诉诸暴力时就会产生顾忌。

从保护自身的角度来说,遭受家暴的女性最重要是要留下证据,比较有力的证据有,报警记录,病历记录和检查照片,伤害鉴定,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邻居朋友的证言。在家暴法中,妇联组织,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可以对施暴者提出书面告诫,书面告诫也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证据可能不会让人好受些,但至少可以保留一条让受害人逃出苦海的通道,不会陷入告诉无果,离婚无门的绝望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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