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记
1. 主旨
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
2. 避险不当的认定
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通过列举相关因素的方式规定如何认定避险不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
1) 危险的性质;
2) 急迫程度;
3) 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
4) 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5) 案例:
(2020)鲁1391民初1983号
程某1在院内行驶过程中受被告赵建芝、王自贵饲养的狗惊吓,程某1为了躲避狗的追赶,出于本能躲闪导致电动车撞到涉案车辆,致使车辆车灯损坏,该情况的发生系因赵建芝、王自贵饲养或管理的狗所引发的,被告赵建芝、王自贵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事故发生时被告程某1未满16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夜间行驶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其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但其自身载人行驶的行为存在过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事情经过及本院认定事实,酌定由被告程某1及被告赵建芝、王自贵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被告程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程某2、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3. 避险不当的责任
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通过列举相关因素的方式规定如何认定避险不当人应承担的责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
1) 紧急避险人造成的不应有损害的大小;
2) 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
3) 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4) 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
5) 案例:
(2020)鲁0791民初2441号
天降大雨造成田地被淹险情,案涉田地处缺乏排水渠道,宁家社区、王家社区均为维护自己村的田地采取措施避险,因王家社区居委会掀开宁长秋地头沙袋导致宁长秋土地被雨水漫灌,致田地杏树等农作物被淹死、两处水井冲塌,王家社区居委会未举证证明其采取措施完全正当,亦未超过必要限度,应对宁长秋损失承担适当的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由王家社区居委会承担60%的责任即21592.2元[(12560元+1587元+18840元+3000元)*60%]。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