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在中级里只是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里面的一个小章节,但这个法律可以说和生活息息相关。学习以后可以更加冷静客观地看待保险。
我的学习方法有时也觉得自己挺损的。那就是每个季度大概第三个月时,信用卡中心常常会有人打电话给我推销理财计划(其实就是保险)。我都会以想更深入了解的名义,对电话推销员提问。然后一边根据推销员的回答,一般回顾知识点。
当然了,推销员对于他们能回答的问题,一般也是会回答。但是对于部分问题,他们只会顾左右而言他。毕竟,从来没有人要求电话推销报销的人员需要熟读并理解《保险法》及相关规定。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保险法。
(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首先这里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社保)。商业保险包括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两款合同各有特色。所以做题时,一开始就要把这是什么保险给分清楚。
他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他们的最主要区别体现在经济补偿的上限。因为财产往往是可以用金钱进行评估的,而人的生命健康则无法用金钱衡量。
所以,除了购买保险的保额以外,财产保险还会有一个上限,那就是保险的标的的价值。
我们简单的打个比方,做个练习。
比如,你有一个价值10万元的机器人。
(1)你为你的机器人在保险公司花100块投了8万元保单,现在机器人坏了,你最多可以获得多少钱保险赔偿?
答案:你可以最多获得8万元的赔偿,因为你的保险金额是8万元。
(2)你为你的机器人在保险公司花了200块投了16万元保单,现在机器人坏了,你最多可能获得多少钱保险赔偿?
答案:你最多可以获得10万元的赔偿,因为你的机器人就只值10万元。
(3)你为你自己在保险公司花了100块投了一份100万的人身意外险保单,现在你出现了理赔的事项,你的受益人最多可以获得多少钱的保险赔偿?
答案:你的受益人最多可以获得100万元。
(4)你为你自己在保险公司花了1,000块投了1,000万的人身意外险保单,现在你出现了理赔事项,你的受益人最多可以获得多少钱的赔偿?
答案:你的受益人最多可以获得1,000万的赔偿。
所以,从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财产保险的赔偿,除了有保单金额的显示,还有财产本身价值的限制。而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买多少保多少。因此,才出现有些电视剧,有买巨额人身保险以后去自杀以改善家人生活的剧情。当然了,实际上,我国《保险法》也会一定程度上作出了规定,尽量规避这种为了赚保险公司钱而买保险的情形。那便是我国《保险法》第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调减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法》第44条
所以,如果有希望通过购买巨额人身保险后自杀并能拿到保险金的,只有2种情况:(1)保险生效状态下持续2年以后再自杀;(2)被保险人本身是个不足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一个已经疯掉了的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那他们的自杀行为,将不会受到合同生效持续2年以后自杀才获得赔款。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考试可能就是出个选择题,问你这个情况属于什么原则。简单归纳,基本原则有:(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个人认为还是相当好理解。应该没有需要太多解释的。
(1)最大诚信原则
就是双方都要真诚一点。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告知投保人的,而这个内容是会影响投保人是否购买保险的,那么,投保人可以主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另一方面,投保人有什么和这份保险有关的特殊情况也应当要和保险公司说,让保险公司也充分考虑是否接受你的投保。如果有应当告知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也有例外情况,那便是保险公司已经名字投保人的特殊情况,但仍然接受投保的,那便还是要承担赔付责任的。
(2)保险利益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财产保险的话,是和你有关的财产你才能投保,财产在发生事故时还是和你有关的,保险公司才会向你赔付。而人身保险,是和你相关的人你才能投保,不能随便在街上抓一个陌生路人说,“嘿,我花自己的钱给你投保,万一你出事了,我做受益人”。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法》第31条
(3)损失补偿原则
参加保险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当风险事项出现时,获得赔偿。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和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所以,为什么我们总说“最高可以赔付”,因为事故的发生有时是多因素的,不一定全部都是保险合同中说的赔付原因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