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对被害人赔偿、达成谅解,可否减轻刑罚?

常在刑事案件中看到,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罪行追悔莫及,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希望能减轻自己的刑罚,这样是否奏效呢?


是可以的。我国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律师总结: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规定,但是犯罪分子积极对被害人赔偿、达成谅解,是有可能减轻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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