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是指带着劫财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被害人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不是行为人带着劫财的目的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例如,甲灌晕了丙,然后离去。乙看到昏醉的丙,拿走其财物,构成盗窃。或者甲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灌晕了丙,然后看到丙的财物,拿走,也构成盗窃。
本题中,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该暴力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由于张某缺乏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张某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构成盗窃罪。
提示:司法解释规定: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注意:上述行为人构成抢劫,必须在强奸或故意伤害后实施了独立的抢劫罪的强制手段。如果只是单纯利用之前的强奸或故意伤害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财物,只构成盗窃。在这里,被害人有无失去知觉不是关键因素。例如,甲为强奸妇女乙,将乙打倒在地,乙重伤,无法反抗,但仍清醒。甲看到乙掉落在身旁的钱包,捡起离去。甲的拿财行为构成盗窃(公开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