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事部落联盟时期,没有具体的“军队”概念,部落全体成员都应参与生产劳动和军事活动,包括集体狩猎和守卫家园。
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氏族群居为基础的部落组织,早期以统一队形放牧或围猎,也以相同队形参与部族战斗,平时生活战时啸聚,部族成员统一行动,观念一致,协调合作,共同劳动,陈恩林称为“寓兵于农”,王晓卫称为“兵民合一”,其实意思相近,那就是生产成员即为战斗成员。
“ 阿鲁真,宗室承充之女,胡里改猛安夹谷胡山之妻……阿鲁真衣男子服,与其子蒲带督众力战,杀数百人,生擒十馀人,万奴兵乃解去。
《金史·列女传》”
战斗成员并不一定都必须为成年男性,从商代,一直到女真、辽、蒙古等民族的早期历史中,都有女子从军的经历,这种举族为兵的形态,也叫族兵制。部落是生产单位,也是军事编制单位,每逢战时,哥哥弟弟大叔大伯等所有亲戚都会一起上场,这样“全家上阵”集结战斗,也叫氏族部落兵役制。
在母权制时代中,氏族部落兵役制也同样适用,甚至可能广泛适用。
但以当时的生产力来看,获取生存资源,拱卫部落安全更多要依靠男性的力量,部落中男性成员愈来愈重要,其话语权也越来越高,父权家长制必然昂扬冒头,取代母权制,建立宗法体系。
另一方面,氏族之间的发展也并不均衡,有的部落强大,有的部落弱小,在资源争夺的过程中,大部落将兼并小部落,并且俘虏小部落的成员,吸收转化为己方成员,一同参与生产劳动,如奴隶等。
不断的兼并工作使得己方部落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族人”,这些人作为奴隶或平民参与劳作,解放了本族人的生产任务,本族人中的管理者除了管理自己的“亲戚”,还要照顾好依附的“小弟”,他们也不再具体负责生产劳动,成为专职的部落战士,像大哥一样保护小弟们的安全。
部落开始由血缘纽带转化为地缘纽带。单一的部落变成了部落联盟,筹备战斗也成为大宗们的专属特权,氏族部落兵役最终也必然转化成宗族贵族兵役。
随着宗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兼并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到西周时期,宗族武装已成为最主要的军事力量,也是唯一能够信任的力量,时人认为“只有真正的自己人,才会愿意保家卫国”,正所谓“扞御侮者莫如亲亲”,血亲原则不仅体现在分封制上,也体现在这一阶段的兵役制度中。
但不止血亲才能从军,西周实行“国野制度”,国指的是周天子及其诸侯国的疆域,野指的是广泛农村,国人可以从军,野人没有资格,奴隶则更不必说,如此来看,当兵为这一阶段上层阶级的特权和殊荣。
关于上层(富庶)阶级在兵役上承担更多责任,这一点在其他国家也能找到印证。
古罗马早期兵役法规定无产者无法充当战斗兵;雅典要求政治特权越大的公民,必须在兵役中承担更大的责任,比如斥资督建战船,装备骑兵,都由上层公民承担,对于低产或无产公民,则不被允许服役。
英国在军事敕令中规定:“占有一块骑士采邑的人,应置备链甲、头盔、盾牌和长矛”,但普通自由人只需要“置备铁胄和长矛”即可,对奴隶则没有此要求;沙皇俄国规定世俗贵族要为国家提供武装骑兵;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了“当遇敌人挑衅时,应记住刹帝利义务,不得回避战斗”,规定中使用了“刹帝利义务”,而不是吠舍义务或首陀罗义务,可见在极早期,服役是印度第二阶级刹帝利的法定义务。
在西周分封体系中,分有天子、诸侯、大夫、士四级,其中士也包括武士、战士,在战国时代之前,甚至有“好男才当兵,战争是贵族游戏”的观点,能上战场的人都是士一级以上的体面人,战士不是下等人,登上战场更是一种荣誉和自豪。
综上可见,虽然这些国家颁令的初衷不同,或许是出于中上阶级具有良好的资源和财富,有更好的条件铸造合格的防具与武器,能够保证卫戍工作的考虑,或许是当局认为享有更多权益的群体才会心甘情愿捍卫利益,但依然可以看出,在早期兵役制度中,保家卫国在当时是统治阶级的事,与社会底层群体并不相干,上层或较上层阶级为最主要的骨干力量,他们自费提供武器装备,集结参加战斗。
然而随着战斗越打越多,流血越来越频繁,军队的缺额持续扩大,仅使用中上层阶级的人员已不足以应对日益扩大的战争规模了,入伍条件的放宽在所难免,社会底层群体(包括无产者、流民、奴隶)囊括进入征兵范畴势在必行。
雅典遭遇波斯的威胁之后,国家安全任务日益繁重,当局执政官大量启用外邦人和奴隶加入军队;古罗马同样也通过给予外邦人公民权的方法来增加服役人员(具有公民权便具有服役义务);孔雀王朝的印度时代,服役义务已完全扩大到所有等级的居民;西欧国家(如法国)通过强制征兵的办法,从贫苦阶级或堕落分子中强行招募,美国早期甚至连同流浪汉也在征召范围。
可见随着外部环境和实际需要的变化,兵役制度也并不完全按既有规定来执行,兼并更多数群体参与服役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识。
在西周,战士服役除了有身份要求,还有起役标准,即年龄和身高两个明确限制,到战国时期,战斗规模急剧扩大,各政权开始扫地为兵,扩充实力,不仅取消了身份要求的限制,甚至连服役标准也有所降低。
由此可见,事急从权,在紧急事态下服役便不仅仅是部分居民的义务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服役义务扩散到全阶级的这个阶段,部队装备与供给依旧是由军队自行解决的,战士需要自己提供武器装备和粮食,古代法国伯爵还会亲自检查战士装备,如军士不能提供相应的武器装备,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而对于无产者/奴隶等无力置办装备的人群,当局一般提供少量装备,使其在轻装部队服役,或辅助正规军作战,或在军中从事轮输转运等杂役工作,如西周时期以“乘”计算的战斗编制中,一乘数十人,其中甲士10人,其余为步卒,这些步卒就是由平民、部落兵或奴隶组成的,任务是配合甲士,协同作战。
从贵族才当兵,到没钱也得当兵,兵员地位可谓一落千丈。
战士地位的下降体现在百姓们的抗拒,各阶层都开始想办法逃避兵役,富庶阶层使用以钱代役的方法,让贫农顶替自己服役,而贫苦阶层如要逃避兵役,多只能通过逃亡或卖身为奴的方法。
到战国时期,军队已从一“乘”25人,扩展为一“乘”70人,作战人数几倍扩大,但每“乘”由上层阶级担任的甲士,却从10人,减少到了3人,可见越来越多的贵族离开了最一线的战场,大量基层平民加入了军队。
其实这种情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是必然发生的,就连全民尚武,终身战斗的斯巴达城邦公民,到后期也出现了有钱人不再服役,花钱请人代替的情况,古代法国甚至允许政府工作人员、教士等部分群体完全免除兵役,秦代起的历代免役名单中,基本覆盖了名门望族,贵族(上层)特权开始由服役特权,变成了免役特权。
虽然多数政权容许或默认用钱买役的行为,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当局都容忍代役,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第26条就规定,一旦发现代人服役的行为,涉事人将直接被处死。
这样一来,军中便长期由贫苦人和奴隶组成,兵员素质和质量良莠不齐,服役人员也并非自愿投军,军心波动,战场崩溃率极高,一旦交战陷入逆风局势,逃兵和投降行为便大量涌现,这一点与各政权早期“贵族上层亲自服役,以确保卫戍效果”的初衷背道而驰。
为控制战场崩溃率问题,古代战场军中实行极其严格的纪律规定,如击鼓一声,前进一步,鸣金一声,后退一步;鸣金溃逃,斩;击鼓不进,后军斩前军;弓箭手太早放箭或犹豫不放箭,斩;步兵擅自离阵,偷偷溜了或者装死,斩;主将牺牲,负责保护的警卫兵全部斩首等,不过作战部署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展开讲述。
当百姓不愿意主动投军的时候,官府就要想办法制定一套服役规定,令全体国民遵照执行,而要完成这一点,就要知道每一家有多少人口,其中有多少可以作战的男丁,他们的经济条件如何,能否独立置办服役用的装备和口粮,只有掌握这些情况,才能够推行出松紧适宜的政策。
在西周时代,诸侯王虽对土地疆域享有治权,但对区域内人民的数目和职业其实是不甚了解的,他们获得此类数据的途径是听从下级的汇报,即士向大夫汇报,大夫向诸侯汇报,诸侯向天子汇报,但这种仅仅依靠口述的汇报精确度极低,而且往往存在下级瞒报少报的现象。想要掌握人口情况,就必须出台户籍管理制度。
从前各级政权遵从分封制的做法,逐级效忠,下级军官更像是上级领导的私军,这样地方势力一旦发展便容易成尾大不掉之势,难以掌握,户籍管理推出后,以郡县为单位进行推进,官府按户籍名册轮发征兵,兵员数目尽在掌握,至少从制度上禁绝了地方私军的可能(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仍无法禁止)。
管仲将齐国分为士农工商之乡,把人民分为不同的职业固定下来,人们不仅不能轻易变更职业,也严禁通婚,父亲是农民,儿子也会是农民,父亲是战士,儿子也会是战士。
不同的职业住在不同的区域,不可随意迁徙,在这样的体系下,官府查点人口,管理运营就方便了许多,实现了全国成一整体,全民各司其职的局面。
齐国每家出一人当兵,每五家成一轨,每十轨成一里,每四里成一连,每十里成一乡,每五乡设一帅,这样在统计军事组织的同时,居民组织也尽在掌握,全国人口情况就有一个清晰的概况。
到商鞅时期,编户齐民的理念相对发展,户籍制度化进程加快。
“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
商鞅规定,常规情况下,秦境内每户出丁一人到军中服役,但他同时又规定,有两个男丁以上,却不分家的居民,罚更多的赋税,娶了老婆却入赘到姑娘家的,予以严惩,成年男子必须单独立户等,以此谋求更多编户从而获得更多兵员。不论是管仲还是商鞅,通过他们对兵役制度的规定,都可以看出:他们旨在通过户籍统计来确保兵员的输送。
虽然户籍制度并不全然为兵役制服务,但也成为了秦汉时代征发服役的重要依据。汉代基层官员甚至每年都要召集家家户户的全部人口,进行验看和记录,修正数据不足之处,称为“案比”,案比纳入政绩考核,可见当时官府对户籍制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