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将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1)和一般的筹资活动不同,该“借款”在“归还”时并不会产生现金流出,而是使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相互抵消。(2)在企业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并贴现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相对很少。每个会计报告期间,企业因销售商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对应的现金(不考虑贴现息)虽然已经收回,但是在现金流量表中,因销售商品这一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却很少,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却很大,而且该筹资活动现金流人在未来不会有对应的现金流出。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信息意味着该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现金流人的能力很差,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需要通过筹资来实现,这不仅没有反映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实质,还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造成误导。
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无论是票据到期收回现金还是向银行贴现而提前收回现金,该现金流量的产生都缘于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销售商品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应当分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一列报方式能够避免上述第一种观点所导致的问题,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例如,如前所述,在贴现的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此时,从报表之间相互勾稽的角度来看,如果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分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意味着把借款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显然与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不符。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确实因有融资的需求而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取得现金,那么将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似乎也没有反应出该交易的实质。
综上所述,在应收票据贴现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贴现现金流作为筹资活动流入似乎更符合准则中筹资活动的定义,但是从实务中很多贴现活动的经济实质来看,作为经营活动流入似乎更能够反映其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