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刘某过来咨询:小区里有两个健身广场,设置了很多健身器材,但是只有其中一个广场使用率高,另一个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刘某觉得小区缺少一个供业主休息纳凉的凉亭。小区很多业主想把健身广场改为休息凉亭。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可以改建为休息凉亭的场所必须是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这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第三款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此可知,小区的业主有权决定把共有的健身广场改为休息凉亭,但依法要由业主集体决定,即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如果刘某和其他业主想要将小区里的健身广场改建为休息凉亭,决定权是在业主手里的,但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公共场所的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