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曾经两次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级侦查人才库。关于我本人的“实战”能力,有我作为(分别作为)控、辩双方代表身份出战的“战绩”足以证明。平生最大败仗是我自己为自己辩护的案件。目前的结果虽是败的,但将来有无可能“翻盘”,亦未可知。因为我在自己的案件中给控方种下了“生死符”,只有我本人可解之。因此,我有资格说自己是一个办案能手,我的“秘诀”或许有值得听一下的价值。
由于当前许多关于刑事辩护的理论只是仅从控、辩双方其中一方的视角来研究,故其观测必然有不全面之处。而我本人则同时可以从办案人员、被办案人员、中立的观察者三者角度的不同立场对我在刑事辩护中的决策,行为做一个全面的归纳、描述。通过我自认为的“秘决”,向读者揭示刑事诉讼参与各方是如何思考、行为的,从而更好地理解本书的第二、三篇所陈述的内容。
一、作为一名办案人员(侦查、审查调查)
1.拓宽知识面,了解人性。
我本人只接受过理工科及法学教育,到了办案岗位上之后发现所学与办案实践相去甚远,特别是与从事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调查工作。侦查、调查工作所需的法学知识不多,更需要的是对发案规律和办案规律的了解。也就是要洞察人情世故,社会潜规则,把握人性的弱点。总之,书本知识与办案实践,两者有十分显著的区别、代沟,使我十分不适应。我个人认为国内法学、侦查学教学已偏离实际太远。工作中的不适应,让我有严重的焦虑感和挫败感。我不得不让自己在短时间内掌握人性、认识和行为等理论知识并用于实践。唯一的办法就是博览群书,同时深入了解社会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了解人性、操控人的行为。只有懂得越多才有可能对人的行为作出更好的预判,但拥有的知识并非越多越好,只是其中有用信息(足以影响人的行为决策)如此而已。过多的冗余知识、信息,只会干扰判断。我常说的一句话则是:“请说重点”,目的是直奔主题、去除干扰项。
2.多读案例,了解办案规律。
职务犯罪是十分古老的犯罪,大概在秦朝就有文字记载。与发明新的商业模式类似,要想在职务犯罪领域“搞创新”,是十分困难的事。往往你认为的新手法、新思路,在过去不知道被别人用了多少遍了。就行贿受贿犯罪而言,史书中记载的作案手法远比现代人所认知的手法多得多。通过研究案例,你就会发现当前常见的犯罪手法只不过是“拾人牙慧”,离“高明”或“创新”的境界还很远。我对职务犯罪查办的洞见,就是99.9%以上的职务犯罪都是有一定“规律”、“模式”可循的,其他案手法均有显而易见的漏洞缺陷。这可能与犯罪分子懒于思考有关,而那些研究犯罪的人往往不太可能去从事职业犯罪。基于前述认识,我在工作之余自建了自己的案例库、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库、情报库,为我认识办案规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坚持“口供”为证据之王的理念,苦练审讯技术。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且许多专家学者也是这样认为,但我认为这简直就是胡扯八道。我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在“时空倒流机”发明之前该命题是无比正确的。理由很简单:
(1)犯罪是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没有人比他更了解该犯罪行为的前因后果和行为细节。故其供述尤为重要!
(2)如果犯罪分子在自愿的情况下,供述其犯罪行为,其供述内容是相当真实可信的。因为明知供述对其不利,但其仍选择供述,一般不存在胡编乱造的动机。
(3)职务犯罪的发现,查处有一定滞后性,不一定有客观证据存世。即使有,所包含的信息(案件信息)也有可能灭失。仅仅依靠客观证据查处这类犯罪是不现实的。
(4)虚假口供、采用不正当手段收集的口供(有真、有假),不能否定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真实口供之有效性、实用性及便捷性。
(5)研究表明,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口供有相当高的真实性。但因其违背法律的正当性而被排除,并非因其不真实而被排除。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真研究学习了中外关于审讯的理论知识,在办案实践中用于检验,并总结出一套适合我本人使用的审讯技术(技巧)。随着我审讯技术的不断提高,我的侦查工作办案工作则专注于审讯。我十分擅长于将一名我根本不认识的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在我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审问出许多有用信息或供述,然后交给其他办案人员予以核实。实践证明,在我不了解任何案情的情况下,因为不受干扰(先入为主),单纯用审讯技巧取得的口供信息均为真实可信的。反而是在熟悉案情的情况下,问出来的“口供”容易与现实相去甚远。关于这种现象的原因,我将在本书第二、第三篇中予以阐述。
4.充分利用控方的优势地位,讲好每一个,“故事”。
一是利用专业知识、技术优势为办案工作服务,二是利用强制措施,充分收集对控方有利证据并尽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收押,用信息隔离从而让其失去抗辩能力。三是在办案中利用前述“权力变现术”将“故事”变得完美。在我看来,办案对控方而言,真实性是次要的,而“故事”的连贯性和完美则是首要的。类似于投资项目的路演,一个好的项目首先得有一个好的故事予以支撑,否则很难吸引外部投资。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更是如此,控方是承担举证责任一方,且举证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所讲“故事”)的内在一致性、可信度、远比“客观真实”重要得多。
5.杜绝自我意识介入办案工作。
在我看来,办案只是工作,不能有个人喜好和自我意识进入。“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自己等同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索罗斯语录)。我的两个儿子小时候经常问我“爸爸,你是干什么工作的”。我的回答则是:“爸爸是一个以‘说谎’为生的人,每天都向不同的人讲不同的故事,工作性质有点像‘单口相声’和‘脱口秀’”。法律市场对个人自我情绪,自我意识相当相当之不友好,每天幻想着追求“公平、正义”的人,很难在这个市场中存活。因为法律市场如同战场,有一定游戏规则,人们在其中开展各种战略、战术活动,没有很大的幻想空间,否则代价很惨重。这是一个以胜负结果论“英雄”的市场,古今中外皆如此。
二、作为被办案人员
现实生治中真正了解被办案生活而又能将其经历生动地写出来的人不多。而能把这种经历上升到法学研究、哲学思考之高度的人,更是少而又少。我则有幸成为其中的一份子。
虽然我人生中作为被办案人员的体验只有一次(目前),且我本人以败诉为当前结局;但我的成功之处在于利用我的知识、经验制造了许多对我有利的“再生证据”,从而可以让我在败诉之后可通过申诉程序维权,还让某些办案人员面临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指控。我的“秘诀”有:
1.认清“现实”,调整心态,保持冷静。
在中国,如果你有幸成为一名被办案人员,无论你曾经是什么人,有多伟大成就或多牛B,都应该认清以下事件对你而言是“大概率事件”这个基本“现实”,否则将付出现沉重代价:
(1)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如被留置、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
(2)被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3)为数不多的法律帮助且未必有好的效果;
(4)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带来的高度不适;
(5)被枉法追诉、裁判;
(6)对你有利的证言及其他证据难以收集到位。
以上六款高概率事件,必有一款适合你。这就是“现实”。如果你不认可这个“现实”,那么就没有阅读本书的必要了。因为你是一个爱幻想的人,不适合读本书。
如果你认可上述“现实”,那么请保持冷静并调适好你的心态,平和地应对所发生的一切情况。你唯一能作的正确决策,就是在开庭之前不作任何决策。理由十分简单:诉讼行为有多方参与,其结果会受到人们预期的影响但无法被预期所决定。最后的诉讼结果包括了参与者的思维,因此,在没有看到牌局的“底牌”时,最优的选择是“不出牌”、“不下注”。
对于无罪的人而言,你的如实供述有可能被人为曲解并用于将你入罪;对于有罪的人而言,你的如实供述未必给你带来从宽处罚的结果。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境中,你作为信息闭塞一方,自认为“正确”的决策未必“正确”如你预期。往往你自认为,“正确”的决策,反而产生了错误的结果。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是一名云南昆明的民警,在其妻子及其妻子有染的某分局领导被人枪杀后,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时他有不在场证明,又供称经同事朋友(参与案发现场勘查检验的警员)相告,他知悉案发现场的许多细节。但在审判中关于其有不在场证明的辩解则不被采信,而他关于案发现场细节的供述却被用作定罪根据,后被错判为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直至后来真正的杀人凶手落网才得以平反。
案例2,我的受贿案。办案人员对我刑讯通供后,向我指供称“你于XX年X月至X月间收受行贿人XX若干贿款,”迫使我签笔录。我为了让他们相信我己屈服,并为了让他们犯更大的错误,制造更多的对我有利的“再生证据”,便同意签了笔录。还给他们建议:“你们应该把行贿人的笔录改一下,因为你们说的那个时间段内,我不在海南而是参加了中央巡视工作,没有作案的可能”。办案人员一核实,果真如此,便按我的建议对笔录作了完善,不知不觉中落入我设定的另一个圈套中。从而产生了对我有利的“再生证据”。
上述两案例中,杜培武和办我案件的人员一样,都认为自己作了“正确”的决策和预期,但结果则是犯了更大的错误为人所乘而无法自知。
2.等待时机,后发制人。
《荀子•天论》说:“万物为道一偏,一物为万物一偏,愚者为一物一偏,而自以为知道,无知也”。辩方只是个体,不可能与国家机器抗衡;但办案人员亦是个体,绝对会犯错误,也同样会走极端(偏)。作为弱小的辩方(被办案人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想战胜强大的控方,只有等待他们犯错时给予致命一击KO对方。
被办案人员对指控的事实有先天的优势,即:有没有实施被指控的事实,其本人比其他任何人都清楚。因此,对于“指控的事实”这一“故事”中有何致命的漏洞,最有发言权。而如何将其优势运用到达最大化收益,取决于被办案人员的策略。过早地展示自己的策略并指出控方的错误,只会被对方所利用。因为控方可以通过补充侦查,重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许多方式将控方的“故事”予以完善,使之前后一致,无懈可击。故指出对方错误的时机不当,只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只有通过的耐心等待,看清控方的“底牌”(证据),且控方已基本用尽其所能的情况下(即控方的错误已被自己放大到无法修复的时候),被办案人员再针对其错误发出致命一击,提出关键的有利证据或抗辩事由,将对方精心打造的“故事”予以瓦解。
这个时机,我认为最好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或是二审生效之后的申诉程序。总之,辩方手中的好牌、大牌不多,不可一次用完;每出一张牌,要让对方犯更大的错误而不能给其纠错的机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战胜控方。
三、作为中立的辩护人员(观察者)
我之所以能成为中立的观察者参与到刑事辩护中,又同时充当辩护人的角色,受益于我关押在看守所的二年半的经历。看守所的生活十分无聊,而我这个人又闲不下来,想找事来打磨大脑和消遣时光。再者,看守所与我同仓的在押人员,渴望无偿、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没有任何经济利益驱动,只为消除无聊的目的驱使之下,我这个中立的“辩护人”也就应劫而生了。我免费为他人办理了几十件刑事案件。在无法阅卷的情况下,写各种法律文书(质证意见、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让当事人拿去法庭上读。出乎我意料的是,居然辩护效果好于那些为他们辩护的律师(他们还可以阅卷而我不能),得到了诸多在押人员的一致认可。我的回报则是不用自己洗碗等劳动。
我想我的“秘决”有:
1.不相信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我的陈述(案情)。我在为在押人员写辩护材料时,拒绝听他们对案情的陈述。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们对我的误导。只有当我列出控方事实中重大疑点时,我才会问被告人并制作备忘录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这样可以保持我对案件事实研判的中立性。
2.查找办案人员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作为抗辩的要点之一。主要是查找有无程序违法、有无非法证据排除,有无不确实、不充分的证据。
3.查找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枉法行为。
一是分析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二是研判事实之间有无矛盾;三是分析“指控的事实”有无违背常识性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和自然定律。四是看控方适用法律时有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无扩大解释适用法律。五是分析控方有无涉嫌渎职或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妨碍作证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