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财政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的概念、特点、对象、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特点:
第一,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第二,采购人的特定性
第三,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军事采购、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该法。
采购人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资金范围。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采购形式范围。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项目范围。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3.政府采购当事人、方式及程序
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包括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方式: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程序:行政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管理和采购文件管理;采购合同订立程序;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
4.政府采购合同
是有一定特殊性的合同类型。在法律适用上,原则上应当适用《合同法》。但如果《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必须是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是合同附件和采购人向政府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
必须是书面形式。
5.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我国政府采购法设置了两类保护制度,一个是保护供应商权利的质疑、投诉制度,一个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监督检查制度。
质疑,是供应商就权益遭受损害向采购人提出的法律质疑,采购人有义务作出答复。
投诉,是供应商因为不满质疑答复结果或者未能得到及时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诉求。
监督检查,包括两部分:第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第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进行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形式来看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税收的的概念、实质和属性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和其他特定目的的需要,授权政府专门机构凭借政
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居民、非居民就其所得、财产或者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之债。
其实质,从宏观上讲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微观的征纳过程而言是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
税收具有财政性、法定性、无偿性、政策性等属性,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的有力工具。
7.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也称税法结构,即构成各种税法的基本要素。
纳税主体。或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都必须有纳税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等。
征税对象。或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征税标的物,具体指明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了征税的广度。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目前我国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期限。
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减税是指对某一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某一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全部免征税款。。地方附加是指地方政府依照税法的规定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税款。加成即加成征税,是指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征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
违法处理。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税法强制性的集中表现。违法的行为包括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处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增值税
是我国的第一大税,它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纳税人,依国际惯例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我国实行凭增值税发票的税额抵扣法,即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税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17%、13%和零税率(实践中按出口退税率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按照销售收入金额和6%(或4%)的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企业所得税
又称“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依法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等项目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其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和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基本比例税率,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分别实行18%、27%的照顾性税率。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员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但劳务报酬畸高的,要加成征收,稿酬所得应在应纳税额基础上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利息(含银行储蓄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按20%计算纳税,无任何扣除。
个人所得税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办法征收,
11.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法规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法的规定,有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